消法為何難擋蘋果雙重標準?
專家支招:提高企業違法成本,引入懲罰性鉅額賠償制度
蘋果近期宣佈,因受自動關機影響,將在阿聯酋主動召回一批iPhone 6S設備,提供免費更換電池服務。相較于在國外主動召回,蘋果在中國的召回計劃卻顯得有些“迫於無奈”,在中消協多次發函的情況下,才召回了小部分特定時間段內生産的産品。其實,在售後方面內外有別,採取“雙重標準”,曾是不少國外企業的老毛病,那麼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面,究竟還欠缺什麼,會導致外國巨頭對中國消費者敬畏不足呢?
回顧 “電池門”售後有別
從去年8月開始,有消費者反映iPhone手機頻繁自動關機,涉及包括iPhone 6、iPhone 6s及iPhone 6s Plus等多個型號。起初蘋果售後稱,故障原因可能是因電池、系統、主機板或是天氣等因素,想要解決,消費者只能自掏高額的維修費用。隨後,越來越多中國的iPhone用戶開始反映自己有著類似遭遇,並向各級工商、消協組織投訴。去年11月15日,中消協向蘋果公司發函問詢。蘋果公司于5日後發佈《iPhone 6S意外關機問題計劃》,對2015年9-10月之間生産的出現異常關機問題的iPhone 6S手機提供免費更換電池服務。
但蘋果的售後政策未能覆蓋全部問題手機型號,11月29日,中消協再次向蘋果公司發出問詢函,希望蘋果公司對召回範圍外出現此類故障的手機儘快搜尋原因,提供解決方案。
據了解,本月9日,蘋果公司總部派員再次來到中消協,介紹了近期改進售後服務的情況,但未明確回復中消協的第二次問詢。
原因 法規滯後監管不足
與在中國的表現相比,蘋果在阿聯酋的召回計劃頗為主動。據阿聯酋經濟部對外宣佈,將聯合蘋果公司召回可能存在電池問題的88700部iPhone 6S。一邊主動召回,一邊被動召回,蘋果的做法讓不少中國消費者寒心。區別對待消費者的政策,其實並非蘋果“首創”,三星、宜家、尼康等國外企業曾都有類似“雙標行為”。
對此,北京晨報記者採訪了中國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他表示,“由於國內消費者的包容和法律法規上的一些漏洞,加上有關部門的監管沒有及時跟上,導致這些企業解決問題的態度怠慢。”陳音江稱,我國在2015年出臺了《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並於2016年1月1日生效。其中明確規定經營者獲知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消費品,並協助生産者實施召回。“這表明在中國無論産品是否符合銷售的規定,一旦其存在缺陷就應該被召回。但該辦法實施一年來,因産品缺陷而主動召回或被責令召回的企業寥寥無幾。”
陳音江表示,雖然我國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正在逐漸完善,甚至引入了懲罰性賠償條款,但目前有關部門的執法力度明顯不夠,在處理此類經營者侵權行為時,往往只考慮消費者的補償、賠償,很少考慮對企業實施懲罰賠償,難以達到威懾的作用。此外,由於這些外國企業財大氣粗,懲罰性賠償也很難對其採取“雙重標準”等侵權行為起到有效遏製作用。
展望 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對於如何遏制外國企業採取“雙重標準”,陳音江認為,首先我國要儘快完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一是完善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管制度,用嚴格的法律和制度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二是借鑒發達國家與地區的經驗,制定和完善相關行業標準,與國際接軌,防止部分不良企業故意鑽標準漏洞的空子;三是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也應杜絕“雙重標準”,要一視同仁,不管是國內企業還是國外企業,只要在中國市場經營,就必須嚴格依法處理。
此外,要進一步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當違法成本遠遠超越違法收益時,才有可能對違法行為起到震懾作用。這也正是發達國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引入鉅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原因。”陳音江稱,國務院最近在幾個文件中都提到要進一步探索建立懲罰性鉅額賠償制度。“如果未來外國企業再採取‘雙重標準’,恐怕難逃相應懲罰。”
陳音江也提醒消費者,應理性看待進口産品,不要盲目信任和追捧洋品牌,一旦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要積極依法維權。只有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維權的良好氛圍,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或減少外國企業在中國市場採取“雙重標準”的做法。
(責任編輯:金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