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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七成案件責任範圍存爭議,九成以上受傷者為初學者。滑雪事故多發的原因,既有經營管理者管理不到位、救護不及時,也有滑雪者水準有限、不守規則。法官提示,滑雪者應提高風險意識,量力而行;滑雪場經營管理者要提高安全保障和救助能力。
滑雪運動日益受到追捧,然而,因滑雪摔倒或碰撞引發的人身傷害事故時有發生,引發關注。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對近年來因滑雪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並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建議。
人身損害侵權責任主體和責任範圍常常難以認定
統計發現,近三年來,因滑雪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起訴滑雪場方面的佔到80%,其中,起訴滑雪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未履行安保義務的案件約佔60%,起訴滑雪場與直接侵權人共同承擔責任的約佔20%,而起訴直接侵權人的案件約佔20%。這些案件當中,對責任範圍存在爭議的佔全部案件總數的70%以上。此外,未找到直接侵權主體的案件佔10%—20%。
劉保河法官介紹,引發糾紛的案件中,九成以上受傷者為初學滑雪者,他們大部分在未接受專業指導或訓練的情況下徑行進入中高級雪道,導致其受傷或撞傷他人。此外,傷亡者多為80後、90後年輕人,70%以上的受傷人員落下傷殘。
劉洋法官表示,因事故往往是瞬間發生,而一些滑雪場並未安裝監控設備,有時根本無法找到直接侵權人。即使在滑雪者相撞産生糾紛時,因滑雪運動專業性技術性強,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又無充分證據佐證,常常導致侵權責任主體和責任範圍難以認定。
一些滑雪場安保存缺陷,監控防範措施不全
劉保河法官分析認為,滑雪者技術水準有限,避險能力不足;滑雪危險因素認識不足,規則理念缺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安全意識不強,防範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力;救助不及時,救護方式不當,是導致此類糾紛增多的四個主要原因。
案件審理表明,一些滑雪場內安全保障設施存在缺陷,雪道路況及兩側安全護欄不符合要求,在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未做好防護工作。雪質不合格、滑雪道結冰、坑洼不平等問題直接影響滑雪者人身安全。滑雪場警示和監管不到位,對滑雪者在雪道的選擇、滑雪中的一些違規行為採取放任態度,未能組織安全巡察人員進行巡視,及時制止違規行為。
“特別重要的是,現場監控攝像設備設置不到位。有的滑雪場在極易出現危險的地段和位置缺乏監控設備,在開設夜間滑雪時缺乏有效監管。” 劉保河法官説。
事故發生後,滑雪場一方往往會因工作人員不夠專業、滑雪場地各點距離較遠、上下山坡設備缺失等未能及時採取救助措施。同時,因為缺乏藥品配備,在等待醫護人員到來和運輸傷員過程中也可能造成二次傷害,進一步加重傷害後果。
滑雪者應量力而行,滑雪場須加強監控和救護
劉洋法官提醒,滑雪者要有風險意識,量力而行。根據自身實際水準選擇滑雪場所,至少在通過一定訓練達到安全停靠,並可順利避開其他滑雪者和障礙物的情況下,才宜考慮到不同雪道進行體驗。此外,應學習一些急救常識,發現他人受傷時應及時報告雪場工作人員或採取必要救助措施。
劉保河法官提醒,滑雪者要作好安全防護準備。如自己購買滑雪裝備的,一定選擇正規生産廠家和正規銷售渠道,以確保品質。
針對滑雪場經營管理者應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馬興芳法官表示,必須在場所內設置明顯提示牌,介紹雪場相關情況,提示滑雪運動注意事項,警示相關應急措施。組織人員定時巡視,特別是易出現危險和事故多發的重點位置,應配備監控攝像設備。現場應有專門救護人員,準備充分的救護用具和藥品。可能情況下,設置救援綠色通道,防止因延誤救治而導致傷情加重。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