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美優品“為假貨代言”? 專家:電商應加強誠信經營
- 發佈時間:2016-03-15 15:27:08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胡愛善
聚美優品又一次站在了聚光燈下。
一邊是,聚美發行價3折私有化後引發爭議,知名VC投資人朱嘯虎直接在朋友圈炮轟陳歐為“陳七塊”;而另一邊,3·15期間,長期被假貨纏身的聚美優品再次被聚焦。
面對涉假事件,聚美優品也曾正面回應,並對審查失誤致歉。但卻依舊難以避免假貨事件的發生。總的來説,出現假貨事件存在著客觀原因,包括電商銷售模式、“駐場制”經營模式和我過電商制度不夠健全等因素,但企業的主觀因素尤為值得重視。有人説了“只要産品出了問題,再好的廣告也沒救。”因而,盈科全球總部合夥人王光英律師認為最重要的還是誠信經營。
事件回放 甩不掉的“假貨”標簽
在微網志上輸入“聚美優品假貨”關鍵詞後,筆者發現消費者差評如潮:
1月19日,@玉面小達摩Leona在微網志上寫道:“早就知道聚美優品陳歐賣假貨了!所以從來沒上過聚美優品網站更沒買過陳歐的東西!!”
2月19日,@楊小菡為人民服務在微網志上寫道:“靠賣假貨、真假貨摻著賣維持盈利的聚美優品在華爾街市場得不到承認,市值縮水近80%,近日@聚美陳歐聯合大股東要低價回購股票將聚美私有化,各位與聚美無利益關係的金融圈大佬表示這種‘巨沒有品’的行為簡直是‘為無恥代言’……”
2月25日,@誒呦這個帥氣的girl在微網志上寫道:“#聚美優品#呵呵我一共在聚美買了三個面膜有兩個是假的,還有一個不確定,前幾年曝光賣假貨以為最近改邪歸正了呵呵。”
2月25日,@冷若冰ruby在微網志上寫道:“聚美優品,您為假貨做代言……”
另據微信公眾號“南沙好路數”指出,“國家工商總局近期公佈網購商品定向檢測結果:來自淘寶、天貓、京東、1號店、中關村電子商城、聚美優品等92個批次的商品中,僅有54個批次為正品,正品率僅為58.7%,手機正品率最低,僅為28.57%。”
回顧這些年,聚美優品假貨質疑聲從未間斷。
早在2013年3月4日,上海的李女士曝出使用在聚美優品購買的倩碧黃油致毀容,使得聚美優品遭受前所未有的信譽危機。
2015年1月6日,一位自稱聚美優品前員工的網友在天涯社區爆料稱聚美優品銷售的大牌化粧品出自廣東某山寨專業地,假貨比例高達90%。
近期,聚美優品又因售賣虛假包裝潔膚棉而敗訴。
企業回應 曾正面回應涉假
3月4日,@住在雲端的我在微網志上寫道:“#電商曝光臺#@聚美優品 那麼多人説你們賣假貨,不需要澄清一下嗎?還是我真的白買了?”
聚美優品售賣假貨一直為市場所詬病,對此該平臺作何回應?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又是什麼?聚美優品如何對平臺上售賣的商品進行把關?帶著這些問題,北京青年報《生活時代》致電聚美優品發送採訪提綱,但截至發稿前並未收到回復。
據了解,聚美優品也曾正面回應涉假,並對審查失誤致歉。2014年,聚美優品平臺因涉嫌銷售假貨被媒體曝光,後聚美優品公開發表聲明進行解釋,稱當時事件主要為“祥鵬恒業”等第三方貿易公司偽造商品授權書、海關關單,並回應表示,“祥鵬恒業”銷售手錶等奢侈品,其所有商品已從第三方平臺緊急下架停止發售,其店舖已被立即關閉。
專家點評 應加強誠信經營
聚美優品假貨風波此起彼伏,然而,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呢?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可能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首先,銷售模式是根源。由於不少電商,尤其是跨境電商多以奢侈品售賣為主,而採取的模式為代理制銷售模式。這種模式下品牌不直接線上銷售,電商平臺上不少奢侈品其實來自代理商。但代理商的規模和服務品質參差不齊,就更容易産生假貨,且更具隱蔽性。
其次,對入駐品牌資質和商品品質把關不嚴。電商不直接提供産品或服務,而是引入商家或個人進行銷售的“駐場制”經營模式,助長了假貨氾濫。
再則,我國對電商的監管制度不夠健全,網路售假違法成本很低。對於絕大多數無品牌授權、通過自營渠道銷售奢侈品的電商,國內並沒有相關法律約束。一旦發現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只能依據《産品品質法》、《商標法》等進行查處,處罰力度有限。
王光英律師指出,“我國對於電商的監管在制度上不健全,在實際監管方面混亂和職責劃分有時不清晰,監管部門一般事後監督,對於違法違規的監管不及時不到位,尤其是現在假貨氾濫,由於監管和處理程式複雜,監管部門相互推諉扯皮,消費者投訴很難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他強調:“作為生産企業和銷售企業,如果單純追求利益,則很難長期發展,建議企業誠信經營,不要因違法犯罪致使企業倒閉。”
另有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電商自查自罰淪為“表面文章”,需要有外部約束機制,即實施售假連帶責任。王光英律師認為,“關鍵還是政府監管,如果政府監管部門對於消費者都不誠信,就不要指望企業誠信了。”總之,法律的強制監管和企業的自我規範要雙管齊下。
網際網路産業研究員唐洶認為,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確定電商平臺需要承擔的連帶責任。一旦出現售假,不僅要追究售假者的責任,還要追究電商平臺的責任。而這些責任,不僅包括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和懲罰,還包括對消費者的賠償。
維權支招 用好維權工具
“因為最近在聚美上買了很多東西,有朋友提醒我説聚美假貨很多,所以上網查了查,造假的説法非常多,像天涯之類的吧裏很多人言之鑿鑿地説買到假貨,而且真貨和假貨的區別也説得很清晰,然後我又上315查了下,發現竟然沒有一個假貨投訴!我很費解是化粧品類不易檢驗,還是陳歐手段太厲害?還是315也不可信了?”315貼吧上有名為no8foolfish的網友提出上述質疑。
該網友的質疑折射出消費者運用正當渠道維權的重要性。對此,王光英律師也告訴筆者:“消費者要管好購買産品的發票、不合格産品、醫院的病歷等證據,消費者可以向工商部門和質監部門舉報,要求監管部門介入並提出賠償要求,如不能妥善解決,可以把不合格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作為被告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欺詐雙倍索賠。”
業內分析師指出,在網際網路日漸成熟的交易市場上,假貨橫行,消費者需擦亮眼睛,認真辨別商品真假十分重要。那麼,消費者如何甄別商品品質及真偽呢?
依據《産品品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誌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産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産品名稱、生産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産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産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産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産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産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誌的裸裝産品,可以不附加産品標誌。”
此外,《産品品質法》還對消費者的購買須知做了詳細闡述。總之,最後忠告: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品質法》等都是消費者的維權工具,一旦買到假貨堅決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