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徵稅暫不影響個人 網路紅包徵稅細則需完善
- 發佈時間:2015-08-13 07:43: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謝淩宇
日前,一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內部文件在網上流出傳聞,網路紅包徵稅問題在網上炒得沸沸颺颺。雖然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還未發出正式通知,但消費者們對此事一直保持密切關注和討論。
>>事件
網路紅包火爆提示稅收真空
對紅包徵稅的計劃出自一份日期為7月28日、在國家稅務局內部傳閱的文件,雖然是內部文件,不過在網上洩露。京華時報記者聯繫到的一位基層稅務部門人士表示,“確實存在關於網路紅包收稅的通知,但目前還不是正式文件,並且也沒有相關的時間表來確定何時公佈。”
發紅包早已不是新鮮事,特別是這兩年春節期間,紅包著實火了一陣。據騰訊數據顯示,今年除夕當天騰訊旗下的QQ和微信兩大紅包平臺的用戶們共收發了16億紅包,其中微信紅包收發總量達10.1億次,是2014年的200倍。
支付寶官方披露的數據顯示,除夕期間,共有6.83億人次使用了支付寶紅包,這一天,支付寶紅包收發總量達到2.4億個,總金額達到40億元。
由於便利性,通過網路紅包進行錢款轉移也越來越流行。業內人士表示,因網路紅包使用規模大而且覆蓋面廣泛,極易成為企業吸粉利器從而引發稅基侵蝕;又因其最近才興起,暫沒有對其進行明確監管,也逐漸暴露出不少問題,一直有稅法專家建議,對網路紅包實行徵稅。
>>釋疑
徵稅只針對企業紅包
記者了解到,國稅總局的這份文件規定,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湖北公度律師事務所楊建華律師告訴京華時報記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文件,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也就是説,如果某公司在過年期間向用戶派發1億元現金網路紅包,則需要繳納2000萬元的稅,實際大家收到的紅包應為8000萬元。
而對於個人之間的紅包,並不屬於徵稅範圍。《通知》規定,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上述稅務基層人士告訴記者,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親友之間發紅包不納入徵稅範圍,這部分嚴格意義上説應該屬於贈與。
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李偉民律師坦言,微信紅包屬於新興事物,現行法律法規對微信紅包是否徵稅無明確規定,所以,稅務部門也很難操作。如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偶然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且應為全額適用。但畢竟微信紅包的金額大多只有幾元甚至幾毛錢,不宜直接徵稅。
此外,上述基層稅務人士告訴記者,代金券並不屬於徵稅範圍,比如打車軟體派發的代金券、外賣軟體派發的抵扣券等。
事實上,早在今年兩會期間,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就曾表示,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按稅法及有關規定徵稅,稅款應由派發企業代扣代繳,這是于法有據的。對於親友之間互發的娛樂性小額紅包,不應徵稅,這與現行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也是于情有理的。
>>難點
具體規則應進一步細化
此前有媒體報道,今年4月份,江蘇東臺一家公司參加某電視臺的綜藝節目,為了使得宣傳效果更好,現場發放了300萬元的微信紅包。回到東臺後,該企業主動向地稅局進行申報,向地稅部門繳納了7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不過,上述基層稅務人士對記者表示,這種主動申報的方式太偶然了,在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很難依賴企業主動申報來完成稅收,《通知》也是希望能夠形成個規則。
他還表示,當前《通知》也面臨一個徵稅難點,因為按《通知》規定,對企業紅包徵稅,對個人紅包不徵稅,但是在微信、支付寶、QQ這樣的社交平臺上,要如何對企業進行界定有待觀察。如果企業的行銷部門員工以個人名義用個人賬號發紅包,稅務部門核實目的就成為難題。
北京市齊進律師事務所主任黃晉則指出,現在微信紅包剛剛興起,金額不大,將來很可能出現支付寶曾經出現的情況,如果對微信紅包這類電子支付手段不加以控制,可能導致偷稅漏稅問題。所以,相關部門應儘快出臺關於網路紅包徵稅的相關法律,並設定一個起徵點。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肖颯指出,企業應當依照納稅程式納稅。但是,在合法的範疇內合理避稅也是企業的自由。因此,這一規定的落實既需要相關部門出具細則予以規範,也需要相關企業的配合。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曉星對京華時報記者表示:“網路紅包這種新興金融支付方式在法律方面的規範目前較不完善,但是考慮到其發展的快速和廣泛,從長遠看來應該進行稅收徵管,這在法理角度來看完全符合,具體規範有待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