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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紅包徵稅的邊界在哪?

  • 發佈時間:2015-08-07 06:36:29  來源:杭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都説少年不知愁滋味,對於微信紅包這個新生事物而言,好日子沒過多久,眼下的“愁”模式就要開啟。

  據報道,中國稅收機構可能引入監管新規,對微信紅包之類的電子紅包進行徵稅。當然,目前了解到的消息是,這項措施僅僅針對企業向個人發放的電子紅包,個人之間相互發送的電子紅包將不會被徵稅。

  先説説對微信紅包徵稅合理不合理。

  現在的微信紅包,既包括親友間互相發著取樂玩,也包括商家以微信紅包作為抽獎活動,還包括網際網路企業及央視春晚等通過搖一搖等方式發放的紅包。

  諮詢了一下法律界的朋友,幾乎所有人一致認定,親友間發紅包,屬於互相贈予,不用繳稅。如果企業明確表示通過微信紅包形式,獎勵成績突出的員工,或是通過微信紅包形式向員工發放福利,即使紅包發放不定向,因其紅包性質明確為發放津貼或獎金,就應按累計數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所得稅可以由企業代扣代繳,至於是集中在某個月計算還是分攤到12個月來計算,可由會計來做賬,並按相關規定繳稅。

  但如果企業沒有明確微信紅包是作為獎勵或福利發放,而且從數額也無法判斷是在發放津貼或福利,就應視為一種隨機搶紅包,此時應屬於偶然所得。此外,通過隨機點戳手機螢幕獲得的支付寶紅包或其他企業不定時偶然發送的紅包,也屬於偶然所得。這其中的“偶然所得”,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適用的稅率為20%,且應為全額適用。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真的實現微信紅包、支付寶紅包徵稅,那麼稅務局又如何鑒定所發紅包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個人在微信、支付寶上如何進行納稅申報?微信默認設置的單次單人紅包上限為200元,如果企業紅包一次發放金額超出這一金額又要如何進行?紅包按照單筆金額來徵稅還是累積金額來徵稅?累積的時間跨度是多少?

  以所謂的“偶然所得”為例,往常這樣的界定局限在個人得獎、中獎、中彩票和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800元應按“偶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按照“偶然所得”界定,微信紅包單次單人搶到的紅包,200元的上限規定根本不用納稅,但如果是企業老闆向員工發放總額超過800元的紅包,或者個人累積拿到超過800元的紅包,這又該如何界定?

  所以説,徵不徵稅暫且不説,徵的話還需要相關部門出臺細化的標準,同時也要在執行層面施行必要的技術手段。只有這樣才不會發生“錯殺”案例,微信紅包這樣有趣好玩的新生兒才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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