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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桶裝水市場亂象:假的品牌水被稱“2號水”

  • 發佈時間:2015-05-25 08:08:00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柳青  責任編輯:金瀟

  桶裝水這麼亂,你還敢喝嗎?

  “目前北京共有規模大小不一的水站超過萬家,其中正規水站僅佔50%至60%。而北京日均消耗的桶裝水約為65萬桶,其中假水大約佔總消耗量的1/6。”這是不久前北京市桶裝飲用水銷售行業協會所提供的數據。經由各大媒體的報道,桶裝飲用水安全問題再次進入人們視野。

  筆者隨機調查北京市昌平區的一個水站。它位於一條不起眼的小衚同之中,水站門口堆滿了大量的空桶,上面的品牌全都被撕去。水站狹窄的空間有一大半被各個品牌的桶裝水佔據,工作人員只能站著説話,而這個水站經常為附近幾所知名高校供水。經營場所、營業執照以及銷售代理合同是北京市桶裝水協會制定的衡量一家水站是否正規的主要標準。按這樣的標準,這個水站並非正規水站。在筆者所調查的7個水站中,只有一個水站勉強符合“正規”的標準。

  “只有品牌水才有真假,雜牌水沒有真假。”這個水站的店主告訴記者,他將市面上的飲用水分為三類,真的品牌水、假的品牌水和雜牌水。其中,假的品牌水被稱為“2號水”,雜牌水因為生産衛生條件差而“沒有真假”。真的品牌水價格在20元到30元之間,桶上有防偽標誌,生産廠商需要定期接受水質檢查,水源地明確,水質標準高,可謂安全水。而雜牌水,價格低廉,在10元以下,沒有防偽標誌,生産廠商也不接受水質檢查,水源不明。

  “假的品牌水大部分是由雜牌水兌成的,即使用自來水,他們也會想辦法去掉自來水的味道。”店主否認了通過色澤或者味道來分辨真假品牌水的方法。按照他的説法,由於雜牌水經過了一定的基礎處理,在味道上、色澤上不容易與正規品牌水進行區分,因此常常被當作製造“2號水”的最好原料,即使業內人士也無法區分。

  “雜牌水比品牌水賣得多,更掙錢,更別説假水了。”另一個水站店主告訴記者。按照他的計算,由於雜牌水會被很多公司、店舖大量訂購,銷量巨大,所以雖然雜牌水單桶利潤比品牌水少一些,但水站卻更喜歡銷售雜牌水。“所以我也得賣雜牌水,不然沒辦法養活自己。”店主無奈地調侃。據這名店主所説,出賣雜牌水所得的利潤每個月至少是品牌水的兩倍。

  2015年4月,為了適應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回應人民對食品安全的期待,食品安全法進行了大修。亂世用重典,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製造假水的成本將會大大增加。

  但很多專家認為,要把“嚴”字落實,不單單需要法律的規定。一方面,工商部門、質監部門要加大力度查處水站;另一方面普通民眾要拒絕雜牌水、貼牌水,積極舉報,讓假水站沒有藏身之地,讓假水遠離我們。(宋榮翔)

  凈化“水市場”需集結眾力 建議建立桶裝水生産企業信用檔案,進一步完善“黑名單”制度

  桶裝飲用水的品質安全問題並不是第一次出現在公眾視野,而北京市桶裝飲用水銷售行業協會的統計結果帶給我們的心理震撼力仍然是巨大的。保障飲水安全之戰究竟怎樣才能取得實效?

  品質低下的桶裝飲用水之所以大行其道,主要歸結於以下幾個原因。一是市場監管的滯後是久治不愈的重要因素。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不能陷入滯後監管的模式:“問題長期存在—媒體曝光—相關部門行動—嚴肅查處”,事發後的亡羊補牢,給了制假售假者喘息之機,且無法治本。二是非法牟取暴利是巨大的驅動力。有記者調查顯示,“水站的店主稱銷售雜牌水的利潤每月至少是品牌水的兩倍”。巨大的經濟利益使生産者、銷售者懷著僥倖心理,無視商業誠信,不惜鋌而走險。三是不良的社會環境是生産、銷售的溫床。部分消費者,尤其是許多公司、店舖等大量訂購雜牌水,為品質低下的桶裝水的出售提供了買方市場。

  事實上,要剷除充斥市場的“雜牌水”“山寨水”,還“水市場”一片凈土,亟須集結眾力。

  一是前移監管端口。應將抽查常態化。監管部門不能僅扮演“救火隊員”,哪被曝出了問題才忙著組織力量去清查、檢驗,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監管模式並不可取。同時將常態檢查與“曝光”相結合,通過媒體公佈抽檢資訊。

  二是增強部門合作。公安機關與工商管理、品質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應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集中時間、人員和精力,對制假售假行為進行地毯式清理查處。特別要從源頭上查處偽劣桶裝水的生産場所,及時發現並搗毀生産加工窩點,把偽劣桶裝水産品消滅在萌芽狀態。可建立桶裝水生産企業信用檔案,進一步完善“黑名單”制度,將生産不合格桶裝水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可對違反規定的生産銷售者,實行終身禁入等懲罰措施。在執法中需注意嚴格執行國家的桶裝飲用水新標準。國家衛生計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發佈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該標准將于2015年5月24日起實施,需嚴格執行。

  三是加大司法打擊力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無證據證明生産銷售的食品(桶裝飲用水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是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處罰。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是指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如果僅查處到偽劣産品本身,難以查清偽劣産品的銷售金額,根據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偽劣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此外,實施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智慧財産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從銷售渠道入手,追查涉案人員;從進貨渠道入手,追查偽劣産品的來源,進一步發現犯罪線索;同時注意使用搜查、扣押、查封、凍結措施,尤其注意搜查賬簿和原始憑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加大打擊和處罰力度,提高制假售假者的違法成本。

  四是加強輿論宣傳。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的輿論宣傳,培養公民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習慣,斬斷買方市場。同時向生産者和經營者開展守法誠信宣傳。水乃生命之源,集結眾力,重建打擊危害飲水安全違法行為的良性土壤,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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