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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爭議“最低消費被禁” 規定一刀切或有不妥

  • 發佈時間:2014-10-17 09:4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不久前商務部、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的《餐飲企業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禁止餐企設置最低消費”的規定引發的爭議還在繼續。昨日,商務部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首次就“禁止餐企設置最低消費”公開表示,此做法“具有明顯強迫性,侵害消費者權益”、“是餐企利用優勢地位加重消費者責任”、“會引發過度消費,助長鋪張浪費”。然而,餐企對此存在異議,認為最低消費也是遵循市場規律、根據成本做出的適當行為。

  設最低消費因何而起

  在商務部召開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發言人沈丹陽就《辦法》中提到的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做説明。沈丹陽表示,首先,設置最低消費具有明顯的強迫性,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是否具有強迫性,是“禁止餐企設置最低消費”爭議的核心問題。石景山某餐廳負責人認為,餐飲消費的開放程度很高,餐企不具有壟斷性資源,因此在消費選擇上不存在強迫性。通常情況下,包間都會專門配備1-3名服務人員,包間內的設施配備也比散臺要好,基於這些投入,設置最低消費保證包間基本的收支平衡成為必要行為。

  慶雲樓、老誠一鍋等多家餐企負責人也對此解釋,設置最低消費的通常都是中高端餐廳的包間,主要原因在於包間需要更高的服務成本投入。慶雲樓餐廳經理表示,隨著各項成本的上漲,僅靠上調菜品價格不能保證餐廳正常運營。“包間數量有限,佔據空間和資源多,如果無限制使用,餐廳只能虧本運營。”

  什剎海某餐廳負責人表示,其餐廳受地理位置和經營面積的限制,只對僅有的兩個包間設置了最低消費,目的還是為了不虧本。“餐廳要生存,因此不得不考量成本因素。”該負責人解釋,同樣品質的菜,在三環內和三環外的經營成本不同,“在現在的市場環境下,餐廳不能隨意採取提高價格的方式保證成本支出,只能通過其他的手段和方式緩解成本壓力”。

  規定一刀切或有不妥

  沈丹陽提出,根據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做出了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

  一家經營台灣菜的餐廳負責人則認為,“設置最低消費是餐企利用優勢地位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説法並不合理,因為餐廳通常會提前告知消費者最低消費的事宜。“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因此不能一刀切被認為不合理。”該負責人稱。

  規定需要更多細則完善

  此外,沈丹陽表示,設置最低消費往往引發過度消費,助長鋪張浪費之風。今年3月,中辦和國辦共同印發了《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意見》,提出為推行科學文明的餐飲消費模式,餐飲企業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

  從試行辦法出臺後社會各界的反映情況看,各方面普遍認為,明確規定禁止設置最低消費,有利於規範餐飲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文明、科學、健康的消費新風尚,引領餐飲行業進一步的轉型發展。

  但一家主題餐廳的負責人認為“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或許只能説是導致過度消費的原因之一,但非主要原因”,因此不能將兩者直接畫等號。其實浪費主要由兩方面原因造成,一是消費習慣引發的浪費,二是公款消費導致的鋪張浪費。設置最低消費反而是鼓勵消費者最大化地利用資源。

  亦有餐飲業內人士指出,《辦法》中對於“最低消費”的模糊定義給他們的經營帶來了不便。“到底怎樣的情況算是餐企設置了‘最低消費’、是否有量化標準,《辦法》並未明文規定,這很容易讓消費者把我們的部分正規合法收費項目誤解為是餐企在變相設置‘最低消費’。希望相關部門給‘最低消費’一個標準答案。”

  沈丹陽對此表示,現正在跟地方商務部門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發改委、工商部門研究具體辦法。

  事件回顧

  餐企設最低消費將被處罰

  9月22日,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共同頒布了《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12條明確提到,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並且第21條規定,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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