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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設“最低消費” 餐飲業何去何從

  • 發佈時間:2014-10-10 05:31:38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餐館酒樓餐後應主動幫助消費者打包;禁止設置最低消費;進行促銷活動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品質或服務水準……

  記者近日從商務部官網獲悉,從11月1日起,我國將正式實施由商務部和發改委聯合發佈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還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或委託相關機構建立經營者及其負責人、高層管理人員信用記錄,將其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資訊平臺,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針對上述《辦法》內容,記者走訪了廣東部分餐飲企業。部分業內人士表示,該新規對消費者有利,保障消費者的消費權利。中國烹飪協會姜俊賢會長表示,該協會將及時讓餐飲企業深刻領會《辦法》的精神,對企業的相關經營行為作出適當的調整,11月1日前儘快完成過渡。同時還要讓企業嚴格自律,做好與消費者的溝通,避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極端行為。

  ●南方日報記者 歐志葵 實習生 李小洋

  促銷不得降服務水準

  新《辦法》指出,國家鼓勵餐飲經營者發展特色餐飲、快餐、早餐、團膳、送餐等大眾化餐飲,提供標準化菜品,方便消費者自主調味,發展可選套餐,提供小份菜。

  “餐飲經營者應當做好節能減排、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記者從上述《辦法》中看到,新規要求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節儉消費提醒提示制度,並在醒目位置張貼節約標識,貫徹節約用餐、文明用餐標準。同時要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後主動幫助打包,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對於提供外送服務的餐飲經營者,新《辦法》要求,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並明示提供外送服務的時間、外送範圍以及收費標準;根據消費者的訂單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選擇適當的交通工具、設備,按時、按質、按量送達消費者,並提供相應的單據。

  此外,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促銷活動期間,餐飲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品質或服務水準。

  “節約”消費深入人心

  下個月將正式實施的新《辦法》,受到廣東部分餐飲企業的歡迎。部分餐飲企業負責人表示,部分內容目前已在執行,比如在酒樓餐館裏張貼節約消費;服務員通常會主動詢問消費者需不需要打包等。廣州一家大型餐飲企業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廣東節約用餐已深入人心,很多消費者已養成打包的習慣;在點菜前,很多餐飲店服務員會根據就餐人數,建議顧客點菜的份量和數量。

  位於珠江新城興盛路的廣州陸小鳳四川料理餐飲店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對消費者來説,是一個反對霸王條款的保護“法”。廣州米蘿咖啡公司也表示,新《辦法》正式實施時,企業肯定會遵守,依照法規經營。

  記者看到,新《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餐飲行業開展反食品浪費相關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給予相應獎勵或處罰。並明確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餐飲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部分餐企對“禁設最低消費”表示擔心

  在走訪中,記者也發現,針對“禁止設置最低消費”的規定,部分餐飲企業負責人表示有所擔心。“我們包廂相對較大,可容納10人,若有些客人只有2—3個也佔包廂,對我們餐廳經營的位置安排,服務配置,都會有很大的影響。”某餐飲公司負責人表示,希望相關部門能夠有一個更為合理的方案。

  該人士稱,該餐飲店內都清楚標明單間包廂的最低消費價格,因單間包廂的成本比較高,消費者們可選擇消費與否,而且大廳裏有不設最低消費的普通座位,“單間包廂如果沒有一定的消費門檻,不排除大家都想擠進包廂吧?”他建議,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能在保證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為餐飲企業的權益著想。

  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名譽副會長姚學正也認為,“禁止設置最低消費”的規定值得商榷。餐飲酒樓裏的VIP房,企業所投入的資金、精力相對比較多,得不到一定回報,餐飲業會受打擊。他建議,不應該對“最低消費”過多干預,因為企業會按市場供需來進行調整,“當然,企業也不能亂收費。”

  有業內人士認為,“禁設最低消費”的規定操作起來意義不大,部分餐飲企業即使不設最低消費,但他們也可能以其他名目收取異於普通大廳的費用。

  姜俊賢則表示,針對新《辦法》,該協會將及時向會員企業傳達,讓餐飲企業深刻領會《辦法》的精神,對企業的相關經營行為做出適當的調整,11月1日前儘快完成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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