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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最低消費禁而不止 管住畸形消費需求

  • 發佈時間:2014-11-03 07:55: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斯傳  責任編輯:時習

  11月1日,《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開始施行,首次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違規者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然而,很多地方最低消費仍然存在,有的則以開瓶費、包間費等名義收費。

  餐飲業設置最低消費的話題,在今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先是最高法明確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霸王條款;然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規定,餐館禁設最低消費;現在,《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又規定,設置最低消費可罰款3萬元。

  之所以最低消費如此受關注,一是因為最低消費涉及反腐敗,公務餐、商務宴是最低消費的重要客源;二是設置最低消費容易引發過度消費,助長鋪張浪費之風;三是因為最低消費涉嫌侵害消費者利益,屬於不公平交易的霸王條款。普通消費者最關注的無疑還是第三點。

  因為餐飲業是競爭充分的行業,所以有質疑餐飲最低消費,到底該歸市場管還是歸行政管?這涉及市場與行政邊界的厘清,並不好回答。但是站在消費者視角,一旦某種霸王條款成為普遍行規,卻同樣面臨著市場失靈的可能,需要假借行政之手進行規範。最低消費的問題正是如此,消費者當下的“用腳投票”往往並不管用。

  可惜的是,餐館禁設最低消費的相關規定,實際落實效果同樣不好,以至於只能給消費者營造某種公平的幻覺。一方面,就算不設最低消費,很多高大上的飯店,普通消費者還是去不起,不是私人會所卻勝似私人會所;另一方面,就算強制取消最低消費,它也會以開瓶費、包間費、服務費等名義補回來。比如,最低消費取消後,某些飯店包間實行固定套餐制,還有的包間跟大廳的功能表不一樣。

  類似變通做法當然可惡,但真正的問題還不在於餐館的“狡猾”,而在於這樣的餐廳為何依然能夠活得很好。消費者跟消費者固然是不一樣的,不同的餐廳自然也有不同的市場定位,這原本無可厚非。但是,如果某些不差錢的公款消費者,不在乎花錢在乎享受,就會“慣壞”餐飲企業的霸王條款;反過來,只有將公款消費驅逐,自掏腰包的消費者才有“用腳投票”的地位,不尊重消費者權益的企業才會付出代價。

  事實上,八項規定之後,很多高端餐飲已經開始向大眾餐飲轉型,這給我們一個重要的啟示:要管住畸形的消費亂象,關鍵要管住畸形的消費需求。相比通過行政手段禁止餐飲最低消費,更迫切的還是要管住那些不差錢的畸形消費需求。在充分競爭的行業,只要消費需求不再畸形,私定不尊重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就無異於自掘墳墓。這個意義上,要讓餐飲業告別最低消費的行規陋習,“罰款3萬”充其量只是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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