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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公佈十大維權案 金鑼火腿沃爾瑪成負面典型

  • 發佈時間:2015-06-24 15:49:04  來源:新華網  作者:婁奕娟  責任編輯:金瀟

  火腿發現蟲子、蜂蜜無生産日期、買酒買到空酒瓶……中國消費者協會于6月24日上午公佈十大全國消協組織食品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根據現行《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産經營者是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流通環節中的經營者也需承擔相應責任。新華食品梳理後發現,本次公佈的十起案例均為流通領域中發生的食品消費糾紛,大部分涉及食品安全問題。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案例一】火腿發現蟲子求維權 消協調解十倍賠償

  【案情簡介】浙江省紹興市司姓消費者,于2014年7月在上虞區曹娥街道舜傑路一家超市購買一包金鑼火腿腸,價格10多元,消費者拆封食用時發現裏面有蟲子,與商家交涉要求退還賠償,遭到商家拒絕,故消費者向上虞區消協投訴,請求解決。

  【處理過程及結果】上虞區區消協受理後現場進行調處,認為消費者投訴情況屬實。經當場調處,經營者予以一賠十,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二】蜂蜜無生産日期 沃爾瑪超市賠償

  【案情簡介】消費者陳女士2014年12月27日在哈爾濱市道裏區友誼路沃爾瑪超市購買一瓶蜂蜜,價值27元。回家後發現該瓶蜂蜜瓶身、瓶蓋等顯著位置沒有標注生産日期,找到經營者後未能解決。

  2014年12月30日,消費者陳女士投訴到哈市消協,述説了經營者不給解決、告訴她“願意去哪兒告就去哪告”的經過,要求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處理過程及結果】哈市消協通過對案件進行調查核實,認定該瓶蜂蜜確實沒有標注生産日期。經調解,經營者最終同意為消費者退貨,並按《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退貨並十倍賠償,共計297元。

  【案例三】肉餡出碎骨 受傷獲補償

  【案情簡介】消費者趙女士于2015年3月5日到河北省唐山某超市購買了價值22元的生豬肉,當時讓售貨人員洗凈後絞成了肉餡準備回家包餃子。等到第二天吃餃子時突然吃出一塊碎骨,咯崩了趙女士的烤瓷假牙。

  在與超市交涉解決的過程中,趙女士在剩下的其他餃子裏和超市的絞肉機內又發現了碎骨,懷疑超市絞肉機內有骨頭導致肉餡內摻進了碎骨。之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趙女士便投訴至河北省唐山市消協。

  【處理過程及結果】唐山市消協受理後經過核實認為情況屬實,遂約雙方到消協進行了現場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超市補償消費者部分經濟損失1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四】買酒買到空酒瓶 消協出面來維權

  【案情簡介】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吳先生在2015年春節前購買了兩瓶白酒,每瓶160元,節日期間喝了一瓶。後吳先生在家中宴請朋友,打開了另外一瓶白酒的外包裝後發現酒瓶是空的。

  吳先生認為經銷商欺詐,要求經銷商按照《消法》的規定退貨並予以三倍賠償,但經銷商並不認可吳先生的説法,因為在不打開外包裝的情況下經銷商也無法發現白酒是否是空瓶,經銷商認為是吳先生保管不當導致白酒流出,拒絕賠償。雙方多次協商均未能達成一致。2015年3月31日,吳先生到包頭市消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吳先生購買的白酒瓶下部有微小裂縫,白酒外包裝紙盒上有白酒揮發的痕跡,白酒只剩下空瓶是因為酒瓶開裂導致白酒滲出,這屬於品質問題,經銷商或生産廠家並沒有用空瓶欺騙消費者,無法認定這是欺詐行為,所以也無法支援吳先生“退一賠三”的要求。

  但酒瓶有品質問題是事實,因為生産廠家代表表示該酒瓶是特殊工藝,酒瓶下部偏薄,受外力後容易開裂。白酒在吳先生購買之前要經過出廠、運輸、進貨和銷售等許多環節,經銷商和生産廠家無法認定這瓶白酒是在哪個環節損壞的,所以不能讓消費者來承擔這個損失。

  經調解,生産廠家和經銷商同意為吳先生更換一瓶白酒,2015年4月6日,吳先生拿到了沒有問題的白酒。

  【案例五】商家銷售霉變食品 消協幫忙獲十倍賠償

  【案情簡介】2014年5月26日,江蘇省揚中市消費者王某在蘇果超市(揚中)有限公司揚子城市購物廣場以38.2元購買了一袋阿裏牛牛牛肉乾,回家食用時發現包裝內的牛肉乾上有黴點,明顯已變質。到揚中市消協投訴,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處理過程及結果】揚中市消協經查看發現,投訴人反映情況屬實,所買的牛肉乾尚未開袋,但肉眼能看出袋內牛肉乾明顯有黴點。隨後消協對被投訴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貨架上有12袋同批次的阿裏牛牛牛肉乾,未發現有變質現象。經調解,超市支付了投訴人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同時進行改正。

  【案例六】購物遭遇虛假宣傳 消委調解退一賠三

  【案情簡介】2014年3月17日,成都消費者段先生途經攀枝花旅遊時,以760.90元的價格購買了攀枝花市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營者)生産的外包裝印有“純天然”等字樣的核桃4件。

  段先生回到成都後上網查詢,發現所購的核桃未獲得“有機産品認證”,認為經營者在商品外包裝上的宣傳資訊不實,便電話聯繫經營者要求退還貨款,並加倍賠償損失。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消費者于2014年4月8日以信件方式向攀枝花市消委會遞交投訴書,請求調解。

  【處理過程及結果】經核查,經營者銷售商品時正在申請“有機産品認證”,但尚未取得“有機産品認證”批准,便在商品外包裝使用“純天然”等宣傳用語銷售産品,消費者投訴屬實。經調解,由經營者退還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和賠償消費者商品價款三倍合計3043.60元,消費者自願同意經營者退賠3000元整。

  調解結案後,攀枝花市消委會針對該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將該案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另案處理。

  【案例七】購買松子已過期 消協調解十倍賠

  【案情簡介】2015年3月10日,山東省東明縣劉先生在某超市購物,無意中發現一罐售價128元的巴西松子已過期,其標注的生産日期為2014年3月2日,保質期為12個月。略懂一些食品安全常識的劉先生把該罐過期松子買下,索要了購物小票,並用手機暗中錄下選購、發現、購買全過程。當日下午,劉先生拿著相關證據來到超市討要説法。

  在向超市要求退貨並10倍賠償過程中,劉先生怕超市不認賬,在出具巴西松子實物和購物小票外,還提供了他用手機錄製視頻資料。本想息事寧人的超市在看到這段視頻後,斷然拒絕了劉先生賠償要求,認為劉先生明顯屬於“知假買假”,惡意索賠。協商不成,劉先生來到東明縣消費者協會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東明縣消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經調查劉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經調解,該超市同意付給劉先生10倍賠償金,共計1280元。

  【案例八】買到無生産日期食品用油 消協維權獲賠償

  【案情簡介】2015年3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消費者蘇先生在某超市花了29.9元錢購買一瓶的由江西省宜春市生産的潤心食用油,買回來準備食用時發現該食品油沒有標明生産日期,懷疑有品質問題,遂向吉安市吉州區消費者協會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吉州區消費者協會文山分會工作人員展開調查,發現該超市確實有少量食用油存在無標明生産日期的情況,並立即召集雙方進行當面調解。超市負責人最終承認了自己的過失,當場退還蘇先生貨款,並給予消費者500元的賠償。

  【案例九】保健品無效且有毒 銷售者退貨並退錢

  【案情簡介】2014年1月22日,青島市膠州消保委接到趙女士的投訴,趙女士反映于2012年9月在膠州市某大藥房購買了“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共15盒,商家免費贈送3盒,每盒498元,共7470元,已經服用5盒,余13盒未拆封。

  後知央視曝光此藥為禁售藥品,趙女士找到藥房要求將剩下的藥品退掉,退還現金6474元,但藥房表示已經無法聯繫廠家,不給退貨。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投訴後,青島市膠州消保委進行調查。據藥房工作人員陳述,該店于2012年1月份開始經銷北京陽光一佰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生産的保健食品“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到2012年12月份停止銷售。

  後因該保健食品被曝光後,該店積極聯繫生産商配合消費者退款。至2013年9月初,退款結束,藥房與生産商失去聯繫。但是,趙女士此時並不知曉,沒有進行退款。

  對於該店銷售非法添加化學藥物鹽酸丁二胍保健食品“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之事,膠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曾于2013年作出過行政處罰,罰款由該店自己負擔,一直未得到生産商的賠償,該店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且與生産商失去聯繫,不願意再為生産商墊付退貨款。

  經調解,雙方在彼此能接受的範圍內達成一致,藥房負責人答應給趙女士退貨並退還現金5000元。

  【案例十】經營者不履行合同 消委會介入促和解

  【案情簡介】深圳消委會2015年陸續收到12名消費者關於康泉羊奶公司不履行此前與消費者簽訂送奶合同的投訴,大部分消費者反映與該公司簽訂的長期送羊奶的合同,繳納300-16000元不等的費用。但該公司因為各種原因在一段時間內不再履行送奶承諾。

  【處理過程及結果】因為該公司業務遍佈深圳全市,主要集中在南山、寶安兩區,多個區消委會均出面協調處理此事。經過消委會多方努力,所有消費者的投訴均已結案,部分消費者獲得賠償,部分消費者因其送奶點為無證無照,沒有找到經營者,因而未能得到相應的服務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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