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超市賣白酒未標貯存條件 被判十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6-19 15:34:0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金瀟
鄭州市民李明(化名)在超市買了24瓶白酒,細心的他發現這些酒的標簽上未標貯存條件,遂將超市告上法庭。近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審判決商家賠償李明購物款319.8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3198元。
2013年,李明分別在鄭州一家超市所屬的幾家分店購買了24瓶寶豐大曲珍品酒,總價款319.8元。之後李明發現這些酒均未標貯存條件,經查詢了解到,該超市銷售給他的産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今年1月,李明將該超市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商品,雙方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係。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貯存條件。原告從被告處所購買的寶豐大曲珍品酒未標明貯存條件,被告作為銷售者,所售商品違反了上述規定。
根據該法相關規定,原告李明主張被告退還購物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有據、合法,法院予以支援。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