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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黑木耳實際等級不符 法院判被告退還並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3-11 09:32:39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謝淩宇

  據《今晚報》報道 消費者在某超市購買了一袋一級黑木耳,後經權威部門檢驗,該木耳被認定為不合格商品。日前,天津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超市有欺詐行為,一審判決其退還原告貨款14.9元並給付賠償金500元。

  2014年9月19日,市民孫某從天津某超市河北商場以14.9元的價格,購買了“百味林”牌80克袋裝黑木耳一袋,産品標注的執行標準為GB/T6192,品質等級為一級。後孫某在食用過程中發現部分木耳片很小,産品的品質與所標識的産品標準不符,於是向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隨後對上述批次的黑木耳進行了抽樣,經檢驗得出結論:形態大小不符合GB/T6192—2008標準中一級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據此,孫某提出,該超市河北商場銷售不合格商品,其行為對消費者構成了欺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該商場及其所屬的某超市有限公司退還貨款14.9元,並賠償其500元。

  訴訟中,被告天津某超市有限公司及其下屬河北商場均辯稱,涉訴黑木耳是該超市從上海百味林實業有限公司採購的,超市進貨時已經要求該實業公司提交了相應的經營及銷售品質方面的基礎認證和檢測報告,已盡到了必要的審核義務,不存在違法情形,故不同意退還貨款及賠償。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被告天津某超市河北商場出售與標識的産品標準不相符的商品,已構成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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