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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消協通報中,要求雷沃重工在調解協議中採取召回、修理、更換、退貨等方式,消除此前違規生産、銷售的産品的安全風險,並承擔相應費用,還規定了雷沃重工所要採取的公告召回方式。
對此,郝慶豐深有感觸。他説,在消費品品質維權領域,公益訴訟有著廣闊的應用前景。因為消費品有時會出現批量性的品質問題或缺陷,而且由於其使用人群的分散性和自身價值的限制,提起私益訴訟,往往得不償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也認為,在消費維權領域公益訴訟大有可為。“我們要打造品質強國,實現高品質發展,就必須打好公益訴訟和懲罰賠償的組合拳,重典治亂、猛藥除疴,提高制假售假者的違法成本。”他説道。
公益訴訟還應“擴項”
2012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增加了關於“公益訴訟”的規定。但是卻只列舉了“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
著名公益律師賈方義説,當前的法律規定將大量的民間團體排斥在公益訴訟之外,而機關和相關組織往往具有官方背景,他們並沒有公益訴訟的動力,而具有公益訴訟動力的民間公益團體卻沒有公益訴訟的權利,這樣一來,公益訴訟也很難開展起來。
李偉民也十分支援這一觀點,他説:“這從《民事訴訟法》修改多年,中消協到2016年才開展了第一起公益訴訟可見一斑。當然,這樣的主體限制也有著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品質的考慮。”
目前,公益訴訟既是産品品質和環境污染等特殊領域維權的有力支撐,也是行政執法的有益補充。經過這些年的司法實踐和經驗總結,適時擴大公益訴訟的受理範圍和適格主體,充分運用好公益訴訟,將有助於維護公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
李偉民建議,適當擴大公益訴訟原告主體範圍。比如當有關社會團體或個人在請求上述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但未得到回應或被拒絕後,可以自行提起公益訴訟,但需要對和解與調解進行限制,將判賠金額成立基金會,維護受害方的利益。
公益訴訟全世界的規定基本是三大主體:個人、檢察官、組織。2011年,賈方義和郭乘希律師向法院提起首例渤海灣漏油環境維權公益訴訟就是以個人身份提起的,當時得到了公眾和法學界群起呼籲和響應。但是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以個人身份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仍然未被認可。
賈方義説,國外對公益訴訟採取獎勵的方式,對損害公共利益判決的賠償,用於獎勵公益訴訟人,以彌補公民個人為維護全體公民的利益所付出的勞動和損失,其審理以維護公共利益作為司法目標,並以保護公共利益的實體法的規定作為依據,在範圍上也不以環境、食品作為限制,涉及對婦女、兒童的歧視等寬泛的公共利益的範圍,其裁判的法律效力往往得到優先執行,我國應該借鑒。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