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農夫山泉起訴動力健、能力源果茶飲料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農夫山泉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推出“茶π”飲料産品,並於同年3月為“茶π”飲料(含四種産品)的設計全部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據2011年至2017年的品牌排行榜顯示,農夫山泉公司的瓶裝水品牌力指數排名始終靠前。
2017年下半年,為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原告農夫山泉公司向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處通過實地購買産品,取得了相應票據,並對所購商品進行拍照、封存。
原告農夫山泉公司認為:被告動力健公司、能力源公司生産銷售的“果茶”飲品,其正麵包裝、裝潢與“茶π”飲品高度相似,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給原告帶來鉅額經濟損失。故原告農夫山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動力健公司、能力源公司在《經濟日報》上連續六個月刊登道歉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農夫山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
被告能力源公司則辯稱,原告農夫山泉公司所訴的其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能力源公司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被告主體不適格,本案中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能力源公司稱,被訴商品名稱係“果茶”的商標係註冊商標,産品在外包裝上,與“茶π”就名稱、字形、字體的排列順序有著本質的區別,並在商品瓶貼中載明瞭本公司自身的資訊,客觀上標注了商品來源,加強了商品與商品之間的區別,不會導致公眾混淆。作為商品的經營者,能力源公司只是受動力健公司的委託,代為加工被訴商品。能力源公司在加工被訴商品時,僅僅從形式上灌裝被訴商品和物理上的貼標,並不能決定被訴商品“果茶”的包裝、裝潢樣式和容器外觀設計工作,也不能決定産品的生産數量、運輸、産品的銷售決策等經營行為。被告動力健公司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
濟南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二被告是否實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控産品各被告是否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查,原告的“茶π”飲料産品自上市以來,依託“農夫山泉”的品牌優勢,投入鉅額廣告費進行推廣宣傳,該産品在國內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包裝裝潢創意獨特,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符合特有的包裝裝潢構成要件。經當庭拆封比對,被控侵權果茶飲料與“茶π”系列飲品,不僅在包裝瓶的設計、整體造型、瓶貼的位置佈局、底色、圖案元素等細節處理與原告産品相似,且飲品的四種口味也與原告“茶π”對應、相同,造成一般消費者在購買時,不易對涉案商品進行區分,或産生涉案商品存在相互關聯的誤解,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就侵權責任的認定問題,被告動力健公司作為侵權産品的生産商,其以生産經營為目的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能力源公司作為侵權産品的受委託方,為被告動力健公司代工生産侵權産品,直接參與了侵權行為的實施,構成共同侵權。兩被告內部之間係委託合同關係,但並不能因此而免除任一方對外的民事責任,故兩名被告應對侵權行為共同承擔責任。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侵權受損或被告侵權獲利的直接證據,濟南中院根據被告的經營規模、過錯程度、侵權産品的銷售範圍,以及原告産品的知名程度及制止侵權合理費用開支等因素,酌情賠償數額。
綜上,濟南市中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農夫山泉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生産、經營、銷售與原告“茶π”飲料産品的包裝裝潢近似的飲品;並賠償原告農夫山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0萬元。
(責任編輯: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