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常態下質檢部門提升産品品質的建議
- 發佈時間:2016-05-12 09:32:23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業務探討
□ 鄭斌烽
當前,我國産品品質總體水準還不高,仍處於全球價值鏈的中低端,還不能適應經濟轉型升級的迫切要求。品質強國戰略面臨諸多挑戰,可謂任重道遠。筆者作為一名基層質檢工作人員,在認真研讀相關文獻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長期從事質檢工作的體會,提出新常態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質檢部門提升産品品質水準的8條建議。
一、通過發揮産品品質標準對産品品質的引領作用,紮實提高我國産品品質標準國際競爭力。産品品質核心競爭力的實質是産品品質標準的競爭力,産品品質標準競爭力強,産品品質競爭力自然強。質檢部門應通過深入採用國際先進標準,有效融合軍民標準,大力銜接並轉化國內先進優勢技術(含創新技術、專利技術)為國際標準等舉措,切實提高我國産品品質標準國際競爭力。
二、服務和獎勵並重,推動企業使用先進産品品質標準生産,促進産品品質提升。應通過建立專門産品品質提升服務平臺,及時將新的先進的産品品質標準加以宣傳推廣,同時對採用先進標準生産的企業給予精神獎勵,並通過政府給予一定資金獎勵和補助,大力鼓勵企業引進、製造、使用先進生産設備,改用先進製造工藝,推動國家各行業産品品質的提升和趕超。
三、持續加強重大精密測量基礎設施建設和計量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推動國家戰略性産業發展。質檢部門應緊跟國際前沿計量科技發展趨勢,指導國家重大精密測量基礎設施建設和計量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同時建設和形成適應品質提升的計量標準體系和法制計量體系,推動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等高端産業發展。
四、應立法規定凡從事生産涉及品質安全産品的企業,都必須建立産品品質可追溯鏈條,改變産品品質責任追究缺乏抓手的現象。質檢部門應厘清涉及品質安全産品清單,並把“建立産品品質可追溯鏈條”作為企業從事生産的必備條件。生産企業産品品質可追溯鏈條至少應包括每批産品從原料進廠—生産過程—産品出廠全過程的品質控制追溯記錄。對未建立或不如實建立産品品質可追溯鏈條的,應責令停止生産,直至取消生産資格。
五、應建立健全缺陷産品召回制度,讓企業主觀上不敢生産不合格産品,從制度上進一步增強我國産品品質安全保障。為進一步加強對生産企業産品品質責任追究,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建議建立健全我國産品召回制度,規定對因生産企業原因造成的批量性缺陷産品,都應(責令)召回整改,以此增強生産企業的産品品質社會責任,增加企業生産不合格産品的代價,讓企業主觀上不敢生産不合格産品和偽劣産品。同時,通過保險制度適當減輕由此對生産企業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從制度上統籌協調我國生産企業健康發展。
六、應加快建設我國産品品質黑名單資訊庫,讓消費者知情,增加企業違法成本。應加快建立健全産品品質黑名單資訊庫,通過整合全國質檢、工商、食藥、公安、司法等部門查處的大量産品品質案件,以及群眾投訴的大量的已定性的産品品質案件資訊,在全國聯網公佈産品品質黑名單,讓消費者知情;同時,這也將提高我國基層質檢兩局監督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增加企業産品品質違法成本。
七、健全檢驗檢疫進口商品風險預警體系,嚴防國外不合格産品流入。應把産品品質黑名單中的進口問題産品資訊,納入檢驗檢疫進口商品風險預警管理系統,豐富進口商品風險預警管理系統內涵,增強進口商品品質口岸把關的針對性,禦不合格進口商品于國門之外;同時將安全、健康、節能、環保、重要性能等重點指標作為非法檢進口商品監督抽檢的主要項目,嚴守進口商品品質安全底線,當好國門衛士。
八、建議建立地方檢察院派員進駐質檢部門工作機制,改善行政執法乏力現象。《産品品質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産品品質行政法規中的處罰條款應得到嚴格執行,建議建立地方檢察院代表進駐質檢部門的工作機制,從制度上增強質檢部門職權保障力和威懾力,切實減少以罰代刑現象,徹底解決行政執法乏力的現狀。
(作者單位:福建泉州檢驗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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