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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使用單位 厘清主體責任

  • 發佈時間:2016-04-21 08:31:54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王 竟 丁 苛 記者張 華)4月19日,記者從湖北省質監局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列入湖北省政府2016年立法計劃的《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已報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不久將作為湖北省地方性行政法規頒佈施行。這標誌該省立法保障電梯使用安全邁出了堅實的步伐。

  截至2015年底,湖北省電梯保有量達到147795台,並以超過平均每年15%的速度增長,2015年增長率達20.87%。近年來,隨著電梯與公眾生産生活的關係越來越密切,不時發生的電梯事故,引發了人們對電梯安全的擔憂。

  湖北省質監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張旭表示,雖然《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對電梯規定比較全面,但仍然存在部分條款過於原則、不夠清晰,有些問題缺乏明確規定或不夠詳細,不能夠解決目前在電梯安全監管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有必要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結合湖北實際,制定能夠解決電梯使用安全問題的具有操作性、針對性的政府規章,為全省電梯安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據湖北省質監局副局長陳專介紹,《辦法》共8章44條,圍繞出現安全問題較多的電梯使用環節,重點規範電梯使用以及與使用相關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完善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明確相關主體責任和義務、強化主體責任落實。《辦法》主要有兩個亮點。首先是明晰了電梯使用單位。以往電梯在實際使用中經常面臨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相分離的情況,導致電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確、責任主體不清晰,給電梯安全管理帶來難度。尤其是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電梯,矛盾更突出。《辦法》明確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的主體。《辦法》第9條還細化了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分5種情況對電梯使用單位予以了界定。如住宅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尚未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該房屋開發商(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産權所有者的,該産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産權所有者的,應當明確其中一個産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等等。

  其次,《辦法》厘清了相關主體責任。鋻於目前的規定對各責任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定不清晰,致使各方矛盾突出,極易造成責任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辦法》首次在法規層面厘清了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的6個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其中,製造單位必須明確電梯及其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次數、品質擔保期,保證電梯的配件供應;採購單位採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招投標時,招標人應將電梯製造單位信用情況、售後服務能力、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採購和招標的競爭性條件;維護保養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合同的要求進行維保,張貼電梯維護保養標誌,公佈維護保養時間、維護保養情況等資訊,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分包。

  今年1月15日,湖北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張紹明到省質監局調研電梯立法工作時強調,要以創新的態度進行電梯立法探索。在“嚴”上創新,不嚴就無以新;要體現“責”,責任主體、責任體系、責任鏈條要銜接起來;要落腳于“真”,能夠兌現,罰則條款設計要真。要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監管中出現的主要問題,立法加以解決,使《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成為歷史上最嚴的電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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