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1月20日 星期三

財經 > 消費 > 正文

字號:  

微商不招人待見的背後

  • 發佈時間:2016-04-19 10:32:1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你評我議

  □ 胡立彪

  幾位朋友吃飯,剛一落座大家就開始數落一個在微信朋友圈賣東西的朋友,説她發資訊太多、太鬧得慌,恨不得把她拉黑。這位朋友也挺無奈,説微商越來越難做了,在朋友圈裏特別不招待見,不斷被拉黑,現在沒剩幾個“客戶”了。

  其實,這位朋友的尷尬,正是微商這種新興商業模式的尷尬。而之所以如此,不能怪別人,這是微商們自己種下的苦果。

  事實上,微商興起也就是近兩年的事,但問題已經夠多了。比如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違禁物品、侵犯智慧財産權等。來自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遠端購物投訴20083件,網路購物佔比95.41%,其中有關微商的投訴同比增幅最大。在某市消協組織投訴數據平臺輸入“微信”二字,顯示的相關資訊中舉報和投訴資訊就佔了3成左右。

  任何市場特別是新興市場,出問題總是難免。出問題不怕,怕的是出了問題解決不了。微商真正招人嫌的地方,就是出了問題難解決,目前來看有這麼幾難:微商的廣告、購買、支付等環節往往在不同平臺上完成,導致責任主體區分難;社交平臺對通過朋友圈、粉絲群等熟人交易的賣家身份基本未進行實名資訊審核,導致違法主體追責難;移動社交平臺對交易資訊保存沒有明確要求,消費者發生糾紛時無法提供購物憑證、交易資訊和賣家的真實資訊,導致售後服務和消費維權難。

  當然,微商是基於網際網路移動社交平臺的發展而興起的,所出現的難題也基於這種社交平臺自身存在的問題。所以,從根源上分析,微商的難題其實並不是有多難,而是缺少管。第一個缺的,是“管”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目前尚無專門針對微商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一般只能依據工商總局2014年發佈實施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將微商納入監管範圍。但由於微商這種移動社交平臺電子商務具有私密性、特殊性,該辦法對於朋友圈購物、點讚行銷、搶紅包、“搖一搖”等新型行銷方式沒有針對性條款。另外,在消費維權方面,朋友圈裏的交易屬於雙方私下交易,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網路購物範疇仍存在爭議。

  就具體的監管執法而言,將微商完全納入監管,技術上也存在一些難題。分析認為,在現有技術條件及法律規定下,對朋友圈這種具有封閉性和私密性的網路社交領域,基本做不到事前監管。前文提到的幾難,事實上是我國目前在法律上沒有對非公眾平臺用戶進行實名認證的要求,及對社交平臺責任義務設定模糊的必然後果,違法主體確認和違法證據採集就十分困難。而且,目前各地已開發建成的網管工作平臺和技術手段相對落後,對微商、微店這種基於移動社交平臺開展電子商務的新型模式,基本不具備監管能力。

  顯然,微商市場説亂就亂,除了因為微商們基於逐利本性,市場之義説忘就忘,更主要的原因還在於,該硬起來的“第小偷”,尚未做到説管就管。

  要管,第一個就得把缺失的法律法規補齊了。要加快《電子商務法》立法工作,在立法頂層設計上保持一定的前瞻性;相關監管部門要針對電子商務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制定或修訂現有的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為網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要從法律上厘清移動社交平臺的責任義務,並督促平臺嚴格履行微商經營主體真實身份審核職責,健全和完善交易資訊保存、消費維權等制度,積極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當然,加大網路監管技術投入,提升能力建立適合移動電商監管的平臺與隊伍,也是當務之急。

  據悉“全國網路交易平臺監管服務系統(一期)”將於今年6月末上線運作,微商監管也將納入其中。據悉,售假、商品品質等線下問題,在得到實體層面的監管並留下記錄後,也可及時反饋到線上,從而實現線上線下一條線監管。我們期望這樣的監管系統能夠真正起到規範網路交易的作用,讓微商等新興商業模式重拾信譽,惠及民眾。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