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定《品質促進法》
- 發佈時間:2016-03-15 10:32:08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徐建華)從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獲悉,參加兩會的新疆代表團35名代表、黑龍江代表團30名代表都聯名提出一個共同的議案:加快制定《品質促進法》。此外,還有陜西代表團的蒲長城代表、上海代表團的樊蕓代表、河北代表團的于貴良代表、湖南代表團的蔣秋桃代表等幾十位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相同的議案和建議。
代表們認為,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在要保持中高速增長的同時實現提質增效,確保“四個全面”協調推進,就亟須把品質發展戰略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亟須從國家層面建章立制,制定《品質促進法》,以品質為立足點,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加快制定《品質促進法》,代表們給出的案由主要體現在以下4個方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部署的需要;推動我國經濟轉型發展的需要;提升我國供給品質和效益的需要;完善中國特色品質法律體系的需要。案據也主要有4個方面:品質發展是大國崛起的普遍規律,制定品質促進法有可供借鑒的國際經驗;促進品質提升是廣大消費者的期待,制定《品質促進法》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地方已經開展品質促進立法的有益探索,現有規範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規固化為法律趨於成熟,制定品質促進法具有實踐基礎;我國具有制定、實施促進法的豐富經驗。
代表們認為,品質是經濟效益的重要立足點,推動品質升級是發展壯大製造業的國際通行做法。中國製造的瓶頸在品質,突破口也在品質。《品質促進法》將是一部規範政府、企業、品質技術機構、社會團體和消費者等社會主體品質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法,通過實施品質激勵等促進措施,從根本上提升全民品質意識,進而提高産品、工程、服務和環境等的品質水準,建設品質強國,推動經濟社會在新常態下的轉型發展。
代表們建議,《品質促進法》的定位為構建全社會各主體品質共治機制,明確各主體在品質促進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國家品質發展的積極促進主體包括政府、市場和社會三大領域,由於品質本身的技術性特點,品質技術服務機構作為市場品質信號的重要提供者和傳遞載體,也應參與其中。因此,品質促進的主體應當包括政府、企業、消費者、社會組織和品質技術服務機構。品質促進法定位為品質發展領域的基本法,統一規定各主體參與促進品質發展的各項基本法律制度,明確構建均衡的促進品質發展的社會共治機制。
《品質促進法》的主要內容是全社會各主體在品質促進中的基本職責和行為邊界,應當以構建均衡的促進品質發展的社會共治機制為中心,明確各類主體促進品質發展的基本職責,以及履行職責的行為模式與邊界。同時,應當明確規定各類主體促進型和合作型的行為模式,明確進行品質促進的路徑,通過建立均衡的共治關係、有效的共治機制,為品質促進領域的各類法律關係提供基本的規範依據。品質促進既包括對具體的微觀産品(服務)品質的促進,也包括對宏觀經濟增長品質的促進,品質促進法作為品質發展領域的基本法,應兼顧宏觀微觀兩個層面的品質促進內容,同時反映我國品質型發展階段的時代特點,並提供法律保障。
代表們認為,品質促進法的制定工作應當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品質發展綱要(2011-2020)》為政策導向,立足於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充分借鑒域外品質促進立法的成功經驗,制定出一部符合時代發展要求和我國品質發展現實需要的法律。它的基本功能應牢牢定位在通過鞏固品質社會共治體系與機制,合理配置政府、企業、消費者、社會組織和品質技術服務機構的品質促進許可權,提供牢固的品質促進保障,完善我國品質促進的責任體系,為加快推進品質治理創新、促進品質持續改進、將經濟社會發展推向“品質時代”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