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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當維權還是敲詐勒索

  • 發佈時間:2016-02-02 08:31:2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徐建華

  本來是原告,可以向企業提請品質傷害賠償,然而由於維權不當,卻變成了被告。隆堯縣人民法院負責李海峰今麥郎案的主審法官曹貴法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判決依據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法院認為,李海峰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其次,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海峰的行為還存在通過各種手段對今麥郎公司産生精神強制。

  事實上,李海峰今麥郎案並不是第一個由品質維權變成敲詐勒索的知名案例。2006年7月,四川來京的牟某將死壁虎放入啤酒瓶,以起訴曝光相威脅,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要10萬元。2007年3月,牟某被北京大興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類似的維權也有成功案例。2006年,女大學生黃靜在北京買了一台華碩筆記型電腦,發現CPU被換成測試樣品後,索賠500萬美元。華碩公司報警稱其遭敲詐勒索,黃靜及代理人周成宇被刑拘並批捕。最終,檢察院認為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予起訴,並作出刑事賠償確認書。雖然黃靜在索賠金額上也存在過度維權,但最終該案還是以過度維權者的勝利而告終。

  維權和敲詐的邊界

  “關於這個案件,消費者最關心的就是合法維權和敲詐勒索的邊界問題。簡單地説,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不同法律的情況屢見不鮮,民事權利行使只有在依據各項民事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才能確定邊界,或者説這就是邊界。有人説只要有正當的民事請求權,就不會涉及敲詐勒索問題,這種認識太過簡單化。”北京市薪評律師事務所律師杜雲峰表示,法律規範同道德等其他規範有很多重要的不同點,其中很大的一個不同點在於法律的確定性,談論具體案例時一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些看似類似的案件,由於某一方面的不同,很可能出現定性的截然不同。

  在杜雲峰看來,李海峰今麥郎案定性有兩個關鍵點,是否有證據證明是企業的問題和責任,談判是否僅僅局限于當事雙方。如果是,而且客觀上也沒有對企業採取其他方式去威脅或者要挾,那麼很難構成敲詐勒索罪。相反,就很容易入罪。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本身就有交叉,不存在截然的分界線,基於民事糾紛比如消費者維權的合法請求權而産生的糾紛,隨著主體行為的發展,隨時有可能越界進入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

  “消費者正當食品安全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邊界主要包括兩點:是否依法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消費者要求損害賠償的行為方式是否合法。”昆明理工大學品質發展研究院品質法學研究所副主任李鍵表示,李海峰維權卻被判敲詐勒索罪的主要原因包括3個方面:一是不按照法律規定的數額要求懲罰性賠償,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二是依據虛假或不實資訊向企業要求懲罰性賠償,行為具有威脅或要挾的性質;三是向社會披露虛假或不實食品資訊已經危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具有威脅或要挾性質的行為已經實施且發生危害。當然最重要的一點是其行為已經具備了犯罪的3個基本特徵: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

  索賠金額成焦點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法》《産品品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都對産品品質安全問題做出了相應的賠償規定,但李海峰今麥郎案中450萬元的高額索賠金額,被看成是超出了現有法律體系的要求,也被看成是構成敲詐勒索的重要依據。“對於食品安全的賠償金額,消費者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它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10倍賠償,主要是指未構成身體傷害情況下,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索賠;如果出現了傷害,還可以按照傷害情況進行兩倍追加賠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馮輝説,是依法維權還是敲詐勒索,既要看消費者的權益損害情況是否符合事實,有沒有過分誇大;其次還要正確認識侵權結果,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李海峰今麥郎案中的賠償金額超出了常識但並不一定存在主觀故意,還應該考慮意圖和所得。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也認為,看消費者是正當維權還是敲詐勒索,主要是看其行為動機和特徵,包括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和渠道維權,是否是捏造事實進行威脅等。同樣,消費者的索賠金額也很關鍵,需要在法律認可範圍內維權。雖然國外有天價賠償的維權案例,但這並不符合我國的法律精神和法規體系。

  “消費者從自身損失角度要求賠償的數額與生産廠家保護自身利益角度同意賠償的數額,不可能一致;生産廠家不能將自己認可的賠償數額強加於消費者等同感受損失的數額;法院也不能因為消費者要求賠償損失的數額高於實際購買食品價格,就認定為主觀上具有侵佔他人財物的目的,法律明確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要求支付損失3倍的賠償金;法院更不能僅從保護商家利益的角度,動用公權力將不能接受商家賠償數額的消費者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夥人張印富律師説。

  自媒體維權當心成被告

  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增強和微網志、微信等自媒體的發達,通過自媒體維權漸成很多消費者的選擇。不過如果自媒體維權使用不當,同樣有可能使消費者從原告變成被告。“通過自媒體維權是消費者的權利,但如何保障不觸犯法律?核心點就在於食品安全資訊的真偽。”李鍵説。

  北京市薪評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繡評指出,網路時代自媒體的力量很強大,但這是雙刃劍,如果爆料是真實的,有證據能證明的,在一定意義上就能起到媒體的監督作用;但如果爆料內容不真實,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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