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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6-01-07 08:32:4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一條 為了規範缺陷消費品召回活動,預防和消除消費品缺陷可能導致的傷害,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銷售的消費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産品。

  本辦法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警示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保障人身、財産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本辦法所稱召回,是指消費品生産者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採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風險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産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産消費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産品合格證明的企業。從中國境外進口消費品到中國境內銷售的企業或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授權機構視為本辦法規定的生産者。

  第四條 生産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的消費品根據存在傷害及安全隱患的風險程度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制定、調整。

  尚未列入目錄的其他消費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煙草及煙草製品、機動車産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産品、農藥製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作出專門規定的産品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質檢總局負責全國消費品召回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産品品質監督部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統稱省級質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以下産品品質監督部門根據省級質檢部門的要求,承擔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第七條 質檢總局缺陷産品召回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召回技術機構)按照質檢總局的規定,承擔缺陷消費品召回資訊收集分析、缺陷調查、召回管理中的具體技術工作。

  省級質檢部門缺陷産品召回技術機構按照省級質檢部門的規定,承擔本轄區內消費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

  第八條 質檢總局加強消費品召回專家庫建設,遴選具有法定資質的國家産品品質檢測機構和實驗室,為消費品召回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第九條 質檢總局和省級質檢部門加強缺陷消費品召回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建設和管理,收集、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消費品資訊,發佈缺陷消費品資訊和召回資訊,實現資訊的共用、報送和通報。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産品品質監督部門反映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資訊。省級以下産品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涉及消費品缺陷的資訊上報省級質檢部門。

  省級質檢部門在本轄區內負責組織收集、分析、處理消費品缺陷、消費品投訴等資訊。省級質檢部門分析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産者不在本轄區的,應當及時將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資訊通報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

  召回技術機構負責收集、分析、處理與消費品有關的、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影響範圍較大的缺陷資訊,向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通報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資訊。

  生産者應當配合召回技術機構和省級質檢部門對有關缺陷資訊、投訴資訊進行核實確認和技術分析。

  第十一條 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消費品品質安全負責,加強消費品品質安全資訊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訊檔案。

  生産者應當建立缺陷資訊收集分析處理制度,收集消費品品質安全資訊,獲知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向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並立即採取措施,停止生産、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消費品,按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召回。

  生産者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和質檢總局報告消費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資訊。

  第十二條 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零部件供應商、受委託生産企業等相關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獲知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向生産者通報並同時向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報告。

  經營者獲知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費品,並協助生産者實施召回。

  第十三條 省級質檢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生産、銷售的缺陷消費品相關資訊進行分析,發現本轄區內的生産者生産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或根據産品品質監督抽查、行政案件辦理、風險監測、質檢總局通報等發現本轄區內的生産者生産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産者開展調查分析,並自通知生産者開展調查分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通知生産者情況通過資訊系統報告質檢總局。

  生産者應當按照通知要求,立即開展調查分析,按規定時間向通知其開展調查分析的省級質檢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

  第十四條 生産者未按照省級質檢部門通知開展調查分析的,或者生産者認為不存在缺陷,但其調查分析結果不能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並自啟動缺陷調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啟動情況通過資訊系統報告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會造成嚴重後果的缺陷或者影響範圍較大的,可以直接組織開展缺陷調查,並通報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也可以通知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産者、經營者的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複製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生産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省級以上質檢部門應當對所獲得的資訊資料保密,不得將生産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用於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分析處理缺陷調查獲得的資料資訊,並形成缺陷調查報告。省級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應當在形成缺陷調查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系統上報質檢總局。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質檢部門調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書面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並自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通知生産者情況通過資訊系統報告質檢總局。

  第十八條 生産者認為其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通知其實施召回的省級以上質檢部門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明材料。收到異議的省級以上質檢部門應當組織與生産者無利害關係的專家或檢測實驗機構對證明材料進行論證或技術鑒定,做出確認缺陷調查結果的決定,並將該決定告知生産者。省級質檢部門應當在做出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系統報告質檢總局。

  生産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省級以上質檢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經組織論證或技術鑒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而生産者不按要求召回的,省級以上質檢部門應當責令生産者實施召回;生産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消費品,並實施召回。

  第十九條 生産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質檢總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並按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生産者制定召回計劃,應當內容全面,客觀準確,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生産者應當自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被責令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系統向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備案召回計劃。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並提交説明材料。省級質檢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將生産者備案的召回計劃通過資訊系統報送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責令召回以及受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實施召回的,生産者通過資訊系統向質檢總局備案召回計劃。

  第二十條 生産者應當將備案的召回計劃同時通報相關經營者。

  生産者應當製作並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一條 生産者實施召回,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發佈資訊,告知消費者消費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産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

  生産者應當通過熱線電話、網路平臺等方式接受公眾諮詢。

  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生産者已經確認並備案的缺陷消費品資訊以及生産者實施召回的相關資訊。質檢總局責令召回以及受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實施召回的,由質檢總局負責向社會公佈相關資訊。

  第二十二條 對實施召回的消費品,生産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風險。生産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生産者應當按照質檢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上質檢部門根據缺陷資訊分析和評估結果,認為消費品缺陷風險程度較高,可能導致嚴重的人身、財産損害,不能確定生産者或者生産者已被登出等原因不能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的,應當向社會發佈消費預警資訊。

  第二十五條 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未按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的,責令生産者改正。

  省級以下産品品質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省級質檢部門的要求,對生産者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生産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産品品質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洩露當事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資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生産者依照本辦法召回缺陷消費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管理的消費品目錄

  1.電子電器

  1.1家用電器

  1.2音視頻設備

  1.3電線電纜

  1.4照明電器

  1.5電動工具

  1.6電器附件

  1.7器具開關及自動控制設備

  1.8資訊技術設備

  1.9電信終端設備

  2.兒童用品

  2.1兒童文具

  2.2兒童飾品

  2.3兒童用塑膠製品

  2.4兒童傢具

  2.5兒童用紙製品

  2.6兒童用皮革

  2.7兒童遊藝設施

  2.8兒童鞋類

  2.9兒童紡織品

  2.10兒童服裝

  2.11其他兒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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