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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萬餘元手機莫名失蹤

  • 發佈時間:2015-12-23 15:29:18  來源:湖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北日報訊 記者楊康

  快件失蹤,艱難維權路

  日前,在安陸經營電子産品的劉安通過安陸市圓通速遞,將一批貨物寄至孝感。物流資訊顯示,該快件在孝感圓通下車後,就失去了蹤影。

  劉安開始了曲折的維權歷程。經過多番舉證協商,孝感圓通應允賠償3000元,並與劉安簽訂了免責協議。

  “我寄送的是價值1.4萬元的兩部手機,由安陸圓通和孝感圓通聯合承運,賠償的責任也應該由兩家公司共同承擔。”劉安認為,安陸圓通也應該對自己進行賠償,但該訴求被安陸圓通拒絕。“他們表示,我寄送的物品未做保價,並且快遞是孝感圓通在運輸過程中弄丟,孝感圓通已賠付完畢,安陸圓通不會再進行賠償”。

  無奈之下,劉安將安陸圓通告上法院。經審理,安陸法院認定劉安所寄貨物價值1.4萬元,被告安陸圓通應對貨物丟失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安陸圓通賠付劉安7005.92元。

  然而,安陸圓通並不認可法院上述判決,並向孝感中院提起上訴。

  “未保價”引發的爭議

  盈科律師事務所(湖北)律師夏新兵認為,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劉安遭遇的“索賠難”問題,根源在於未進行保價。“快遞業是近幾年快速興起的新興産業,行業規範和管理水準都有待完善。對貴重的物品進行保價,一方面能讓快遞公司在運輸途中多加注意,萬一丟失,索賠也更加快捷。”

  一般來説,快遞公司在提供給客戶的快遞單背後,都註明了各種法律關係,其中就有發生丟件後的賠償情況。大部分快遞公司在單上寫明,如發生丟失,(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快遞費的5倍。有些快遞公司則標明更準確的賠償金額,如未保價物品,最高不超過100元等。“對貴重物品,快遞公司應對消費者盡到告知義務,提醒並告知相關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某些快遞員為了攬件,有可能會存在不提醒消費者保價的行為。”夏新兵説。

  然而,在劉安寄件時,快遞員不僅沒有打開包裹驗貨,更沒有提醒他保價。19日,記者致電武漢市圓通一名快遞員,諮詢寄件及保價收費情況。當記者表示,3%的保價費太高時,該快遞員表示,“我們的丟失率只有千分之一,不會那麼巧的”。

  那麼,對於未保價的物品,快遞公司真的可以免責嗎?夏新兵表示,消費者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單,也就是一份格式條款,應該受到《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保護。

  快遞公司如何定責

  夏新兵表示,今年11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的《快遞條例(徵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快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用戶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金額;對未保價的快件,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説,對未保價的快件,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由用戶舉證,按市價賠償。”夏新兵表示,由於快遞行業內並無統一的制式合同樣本,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快遞服務行業的監管和執法,規範快遞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內容和相關賠償標準。

  快遞資訊要填寫全面

  夏新兵提示,消費者在寄送物品時,最好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在填寫快遞時,所寄物品的資訊要填寫全面,如商品型號、品名等資訊,最好對快遞過程進行拍照。為了證明所寄物品價值,可以給快遞員出示所寄物品的發票,然後將物品金額填寫清楚。

  如果快遞丟失鬧上法院,法院首先會對涉及到賠償的格式條款進行審查,由快遞公司一方舉證證明自己對格式條款做到了説明義務,其次是對物品價值進行認定。“對於快遞物品,如果當事人有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其價值,賠償的格式條款一旦被認定為無效,消費者的全額索賠請求就會得到法院的判決支援。”夏新兵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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