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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刑銜接”需要制度保障

  • 發佈時間:2015-12-24 09:32:1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廖海金

  日前,2015年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在深圳大學發佈,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偉國指出,“毒豆芽”系列案件反映了監管職責劃分的問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問題,值得嚴肅對待、深刻反思。

  (據《光明日報》)

  長期以來,食品違法犯罪猖獗之勢難以遏制,某種程度上説,與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尚未實現法制化關係密切。從現實來看,近年來,由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食品安全犯罪新趨勢所帶來的“線索發現、證據收集、責任認定”等新難題,以致出現“實際案件發生多、真正查處少,行政處理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等問題。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並非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5月,國務院就明確提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建立資訊共用、溝通便捷、防範有力、查處及時的打擊經濟犯罪的協作機制。”2001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隨後,國務院頒布的一些行政法規以及部委規章中也涉及到“刑事案件”應當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有關規定,但這些行政法規與部委規章基本都用一個簡單的條文提及了刑事案件的移送,而對具體移送程式及移送方式等均未涉及。雖然《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規定較為全面,但它仍然是原則性規定較多,可操作性規定較少。至於部委聯合發佈的文件基本屬於內部規範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在實踐中的執行效果大打折扣。

  而且,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各個參與主體思想認識不一、參與熱情懸殊。往往是司法機關一頭熱,部分行政執法部門缺乏法治思維,對銜接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加之部門主義、本位主義思想嚴重,導致一些地方行政執法機關對銜接工作消極對待、簡單應付,推動銜接機制建設和制度落實的內在動力不足、外在壓力不夠、整體合力不強。

  究其原因,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銜接不暢,主要是因為法律層級較低,制度剛性不足。一方面,現有法律規定位階低,且對涉刑食藥案件移送的條件、標準、程式等關鍵問題規制模糊、彈性,造成行政機關難移案、公安機關難接案的“兩頭難”局面;另一方面,我國對包括食品監管領域瀆職犯罪在內的職務犯罪者處罰普遍較為寬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食品監管領域的瀆職犯罪行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高發、多發。

  就食品安全中的行刑事銜接而言,還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食品安全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模式模糊;食品安全涉嫌犯罪移送接收機構不明確;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制度缺失;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資訊共用機制不健全等。所有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説到底,行刑事銜接不暢根本原因還是制度不健全。而要解決這個問題,也只能從健全制度入手。專家呼籲,首先要修改行政處罰法,單設一章規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範圍、途徑、形式、程式等,強化行政執法機關資訊公開、線索移送的義務,明確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力,彌補立法空白,消除監督盲點。同時規定對不履行移送義務的部門,依法追究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更關鍵的是,應儘快制定一部國家層面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法”,以法律的形式,統一、剛性規定我國各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程式、標準及各方職責等。

  當然,刑罰畢竟只是事後處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關鍵還是監管前置、防患未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也在提示人們,法治應時刻存在,平時就動真碰硬、防微杜漸,那麼食品安全之墻就會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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