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消費者碰瓷,還是超市耍賴
- 發佈時間:2015-10-14 09:32:28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朱永華
據10月4日《北京晨報》報道,王先生在北京海澱區甘家口百貨超市買到3瓶小黃瓜鹹菜,過期近2月,根據10月1日剛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可獲得“千元保底”賠償。但超市方面堅稱快過期食品已全部退給廠家,認為這些過期食品是王先生帶進來故意栽贓。王先生提出調取監控以證清白,但超市方面拒絕,對此,王先生表示將繼續維權。
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食品安全法》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148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儘管只是3瓶過期鹹菜,如果確定就是由超市售出,這意味著超市必須按照新食安法向王先生做出最低1000元的賠償,超市“反應激烈”甚至懷疑王先生是故意“碰瓷”,自然也是情理之中。
與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食安法之所以被社會公認為“史上最嚴”,很明顯一點,就是大幅提高了食品經營生産的違法成本,尤其對於單位價格較低的小食品,新食安法做出1000元的“保底索賠”,對於生産或商業經營企業無疑最具有震懾力,即便是幾元錢一瓶的小黃瓜鹹菜甚至幾角錢的麵包飲品,一旦出現過期銷售,就可能會因此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這對於有效監督維護市場的食品衛生安全和消費者的健康消費權利,無疑會有很大幫助,也會更加督促超市等食品零售企業、商鋪、攤點等,對自己的食品商品品質不能有半點疏忽。也正因為如此,新食安法也受到了社會廣泛的支援和理解。只要嚴格落實到位,可想而知,整個市場的食品衛生安全,註定會有一個明顯的質的改觀。
就事論事,王先生購買3瓶小黃瓜鹹菜故意“碰瓷”超市的可能性不大,超市裏每一尚品貨架,尤其是結賬的收銀處,幾乎都有無死角的視頻監控,只要調取王先生購物和埋單時段的視頻監控,是否“碰瓷”就會一目了然,面對王先生購買過期鹹菜後的依法索賠,超市管理人員一方面想當然地質疑其“碰瓷”,卻又以“許可權不夠”拒絕出示視頻,這是很明顯的“心虛”,又是對千元“高額賠償”感到心疼的託詞和狡辯。不難想像,如果新食安法沒有實施,依然按消法做出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該超市一定會“痛快”答應。
平心而論,超市管理人員對於王先生有意“碰瓷”的想像,也不是完全沒道理,但即便如此,如果超市拿不出足夠的有力證據,也只能按照新食安法為自己的疏忽大意“埋單”,而最嚴食安法在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消費者權利的同時,也是對食品生産和經銷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超市更應當對可能存在“碰瓷”以及能夠預想到的不利情況嚴加防範,堵住一切可能存在危害食品衛生安全的不足甚至“漏洞”。
無論新食安法如何“史上最嚴”,歸根結底都只是一種手段,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食品衛生安全。超市管理人員把質疑王先生“碰瓷”的分析和看法,切實轉化為自身的管理和防範,既可以杜絕“碰瓷”,也更能保障的超市食品衛生安全。無論新食安法做出1000元甚至更高的“保底賠償”規定,對於完全依法規範管理的超市和生産經營企業,都不過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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