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改善環境品質為核心
- 發佈時間:2015-09-09 09:33:07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徐建華)“新《大氣法》抓住了大氣環境品質改善這個主線,為推動大氣污染物全防全控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下一步,環保部還將繼續吸納社會各界的建議,把大氣污染治理水準提到新的高度。”9月6日,環保部副部長潘岳在官網上回應了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他強調,改善環境品質是環保工作的根本目標。陳吉寧部長多次指出,環境品質是核心,是根本,環保工作要以改善環境品質為核心。
據悉,修訂後的《大氣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今年8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自2000年4月29日修訂後又一次重大修訂,歷經三審,從以前的7章66條擴展為八章129條,不僅在法條數量上幾近翻一倍,內容上也基本對所有現行法條作出修改,如對超排重罰、煤的清潔化利用和重點監控範圍等內容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並取消了現行法律中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限額等。作為新環保法通過以後修改的第一部單項法,新《大氣法》的實施影響深遠。
潘岳指出,《大氣法》修改過程中,人大立法機關對“環境品質是核心”給予充分支援,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通篇都是圍繞大氣品質改善目標這個主線展開的,其中明確提及“大氣環境品質”達36次之多,接近全部條文的1/3,這正是此法的最大亮點。《大氣法》明確提出,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品質為目標,並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品質負責、環保部對省級政府實行考核、未達標城市政府應當編制限期達標規劃、上級環保部門對未完成任務的下級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和區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轉向以品質改善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潘岳説,立法要對執法真正夠用、管用。《大氣法》立法宗旨明確、制度主線清晰、監管措施嚴密、處罰違法有力,有諸多創新,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順應了公眾對改善環境品質的新期待,明確了新時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是一部符合當前環保實際需要的法律。修法過程中,很多環保專業人士認為當前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但環境品質改善不明顯,考核品質改善比考核總量減排便於公眾監督,這完全正確。新《大氣法》已經吸納了這些意見。環境品質的改善是檢驗環保工作的唯一標準,環保部門需要在過去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工作思路,改進考核方法,直接回應公眾的期待,讓環保考核工作和老百姓的感覺直接掛鉤。
潘岳表示,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大氣法修訂要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從長遠的角度看,制定中國特色的“清潔空氣法”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但飯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在現階段立法還要考慮實際需要和現實可操作性,不能過於理想化。新《大氣法》已較好地體現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秉持積極穩妥、突出重點、解決現實問題的原則,合理構建了大氣污染防治的制度體系。現在公眾無不懷念“APEC藍”與“閱兵藍”,同時也無不憂慮藍天易逝,“好景難常”。良好環境品質既要各級政府勇於擔當,也要環保部門監管到位;既要企業改變生産方式,守法達標,還要公眾轉變生活方式,人人參與。同呼吸、共命運,大家一同攜手留住美麗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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