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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環境品質改善是檢驗環保工作唯一標準

  • 發佈時間:2015-09-08 07:08: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訂稿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7日在接受採訪時説,新大氣法抓住了大氣環境品質改善這個主線,為推動大氣污染物全防全控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潘岳説,環境品質的改善是檢驗環保工作的唯一標準,下一步,環保部還將繼續吸納社會各界的建議,把大氣污染治理水準提到新的高度。

  一是既要抓重點污染物,也要抓其他污染物。影響大氣品質的因素很多,改善大氣品質要全防全控。要從品質改善的需要倒推環保工作重點,而不局限于部分行業和企業的一兩個指標。二是既要抓區域總量減排,更要抓點源排放達標。目前企業排放超標相當普遍,強化企業排放必須達標是基本要求,假如企業排放達標而區域環境品質仍然超標,那就應當實行總量控制。三是既要抓固定源,也要抓非固定源。除了控制工業企業等固定源外,對於機動車船等流動源和農業面源也要嚴格控制其污染物減排。

  此次大氣法修訂2006年就已啟動,但歷經長久的起草過程,修訂草案首次審議並公開徵求意見是在2014年12月。其一審修訂稿和二審修訂稿發佈後,遭到學界質疑,有不少環境法學者甚至建議起草新的修訂稿。2015年7月7日,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召集環境法學專家座談。座談會上,幾乎所有與會的環境法學專家都提出希望對修訂稿進行大幅修改,他們普遍認為修訂稿的制度設計不深入,並且缺乏實效性;區域污染聯合防治思路和方法不清晰;口號式條款太多,更像政策性文件不像法律,缺乏可實施性等。

  潘岳解釋説,改善環境品質是環保工作的根本目標。修法過程中,很多環保專業人士認為當前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但環境品質改善不明顯,考核品質改善比考核總量減排更便於公眾監督。多次參與意見徵求工作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就曾撰文表示,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按年度分配,沒有考慮大氣環境的實時品質、實時容量和大氣污染物的實時排放流量。

  新大氣法採納了這一思路,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品質為目標”,理順了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邏輯。新大氣法第二條就明確新增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品質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産業結構和佈局,調整能源結構。

  新大氣法還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品質負責、環境保護部對省級政府實行考核、未達標城市政府應當編制限期達標規劃、上級環保部門對未完成任務的下級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和區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轉向以品質改善為核心提供法律保障。

  雖然新大氣法與此前審議稿相比有了不少修改,但一些問題依然存在。常紀文稱,新大氣法儘管規定了許多法律責任和行政措施,但“空制度”型的規定還是很多,導致法律的可實施性打了折扣,比如“國家應當”、“國家推行”、“國家鼓勵”、“國家鼓勵和支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品質監督部門應當”等。

  對此,潘岳表示,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大氣法修訂要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從長遠的角度看,制定中國特色的“清潔空氣法”是發展方向,但飯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在現階段立法還要考慮實際需要和現實可操作性。本報記者 何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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