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加工産品應正確使用商品條碼
- 發佈時間:2015-08-28 10:32:51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委託加工産品應
正確使用商品條碼
□ 寧 一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委託加工産品已成為新時期下一種普遍的生産方式。一些企業對委託加工行為中應使用誰的商品條碼認識不一,使用中也存在不規範現象。因此,執法人員和企業都應認真學習委託加工行為中有關商品條碼的管理問題。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6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05年10月1日實施。針對該《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普遍問題,質檢總局于2008年2月19日下發《關於〈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2008]67號),其中第四條明確指出:“委託他人加工産品的,應當使用委託方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很明確,只要符合委託加工條件的,就應當使用委託方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不管是企業委託加工産品,還是執法人員對條碼進行檢查,都應遵照上述意見精神並嚴格執行,以更好地做好商品條碼工作。
首先,要明確委託加工行為。通過對委託雙方的委託加工書面合同(或委託協議)的審查,以確認雙方是否為委託加工關係,要排除一些看似委託加工實際上是買賣關係的行為,以及其他諸如授權生産等行為。只有符合嚴格意義上的委託加工,才能適用上述意見。因此,厘清委託加工關係是第一步,這是判定當事人使用商品條碼正確與否的基本前提。
其次,在明確委託加工的基礎上,要嚴格執行相關的商品條碼使用規定。眾所週知,委託加工行為中,對於社會公眾而言,委託方要對産品品質負責並承擔品質責任。在商品貿易過程中,涉及到産品品質、産品標識、商品條碼等均針對委託方,所以,委託方應使用自己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辦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按照本辦法標準註冊,獲得廠商識別代碼。進一步説,就是委託方要在其生産(實際上是受委託方生産)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條碼,就應向條碼工作機構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並經編碼中心核準註冊賦予其專用的廠商識別代碼。然而現實中,一些委託方不主動申請廠商識別代碼,在委託加工的産品上直接使用受委託方的商品條碼。由於受委託方不固定,變數很大,而在産品上標注受委託方的商品條碼,這對於委託方而言,很容易造成商品混亂,這一行為目前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應予以重視,並逐步加以改正。
委託加工行為已成為市場化下的一種常態,這也是一個發展趨勢,我們應正確面對並接受這一現狀。但是,委託加工行為也要依法依規進行,涉及到商品條碼的管理也不例外,委託雙方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共同做好商品條碼的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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