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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委託執行 維護當事人權益

  • 發佈時間:2015-07-30 16:31:09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盧穎 柳健  責任編輯:羅伯特

  委託執行是指因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産在外地法院管轄範圍內,而由立案法院委託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産所在地法院執行的一項制度。民訴法規定委託執行,目的是為了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委託執行規定》),旨在進一步規範委託執行工作,完善執行制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委託案件執行難

  委託執行案件的執行效果差。委託法院委託後,作委託結案處理,受託法院接收案件後,一般不會將委託執行案件與本院執行案件同等重視,並錄入執行管理系統。因委託執行的案件主要是刑事財産型案件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執行人基本都在監獄服刑,有的法院在執行交通事故案件中,將有執行能力的保險公司(不管保險公司是否在本院轄區)執行後,再將無能力的被執行人委託給異地法院執行,將“包袱”甩給受託法院。受託法院為了本院的執結率,對這部分案件就不會正式立案,在查明無可供執行財産後,就終結了本次執行。於是,這部分案件就成了沒人管的“孤兒”,而且數量越來越多。這些案件的受害人因案件得不到執行,自己又得不到司法救助,大部分會選擇信訪,由此可見委託執行的執行效果差為涉訴信訪數量的不斷增加埋下了隱患。

  該委託的不委託,不該委託的而委託的情形越來越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産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委託執行規定》第一條規定: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已無財産可供執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可供執行財産的,應當將案件委託異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從民訴法的條文分析可以看出,委託執行的範圍比較寬,被執行人在外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産在外地,具備條件之一的就可以委託。而《委託執行規定》委託的條件是,必需是在本轄區無財産可供執行,在異地有可供執行財産的,才可以委託異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委託執行的條件比較苛刻。實踐中,往往是本地法院對不能執行的案件,符合民訴法委託執行的,就委託出去;而對在異地有財産應當委託,因債權人不願委託,也就沒有委託,直接赴異地執行。出現這類問題的根源在於:第一是結案率要求高,導致人民法院的執行壓力過大,盡最大限度的甩包袱是其原因之一。第二是債權人不願意案件被委託,案件被委託,權利人將面臨新的環境,面對很多不確定的因素,且目前委託出去的案件,因諸多原因絕大部分案件都未能執行到位。債權人對受託的法院確乏信任感,擔心案件委託後不能得到公正的執行。

  受託法院執行不力,對受託案件的被執行人的財産查控以及拒不履行的打擊力度不夠。受託法院由於自身的執行壓力,加之在執行中內外有別的認識,對委託執行的力度不夠。對應當回復的法律文書以及回執,回復不及時或者乾脆不回復。對一些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已涉嫌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往往因管轄權問題,或者是地方保護主義,而不向公安部門移送,無形之中助長了“老賴”的囂張氣焰,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和正常的經濟秩序。《委託執行規定》未將執行實施權和裁決權的許可權劃分清楚,存在著委託法院和受託法院相互扯皮的情況。目前最突出的表現是對被執行人的變更和追加上。如筆者最近執行的某正大公司與某懋程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在外省,執行立案後,按照被執行人的公司住所地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産令,後將案件委託給了懋程公司所在地法院執行,受託法院在執行快滿六個月後,將案件退回,並稱公司名稱已變更,且公司股東的全部股權已轉讓,建議本院依法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然後再行委託執行。就該案目前的情況來看,案件轉了一圈又回到了原點,而且時間已過去半年,既使有最佳的執行時期,也已錯過。

  規範委託執行工作

  將被執行人有財産可供執行,作為委託執行的硬性條件。受託法院接收到案件後,經審查受託的案件材料齊全,就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並及時將立案通知書通過委託法院送達申請執行人,並函告委託法院有關執行情況。

  明確受託法院的執行許可權。《委託執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案件委託執行後,受託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委託法院應當在收到受託法院的立案通知書後作委託結案處理。既然委託法院已作結案處理,那麼該案的實際執行權就全部由受託法院行使,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需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以及變更追加執行主體等,均應由受託法院行使。但對於據以執行的生傚法律文書確有錯誤、案外人對據以執行的生傚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和票證提出異議的除外。

  加強委託執行與尊重當事人的執行管轄選擇權並重。相當一部分案件,當事人不願委託執行,其根本原因是權利人有疑慮,特別是有的案件當事人依據協議管轄,爭取到了管轄權,案件勝訴後,其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還是要靠執行,如果將案件再委託出去,當事人就會對法院有意見,如果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就有可能會造成當事人的誤解,甚至會導致當事人信訪,同時強制委託也違背了當事人的自願原則。

  建立全國各相關部門的資訊聯網制度。加強全國範圍之內公民身份資料、財産權屬登記、婚姻登記、金融銀行存款等資訊的聯網,加大對被執行人財産的查控力度,增加執行機會。

  將委託案件的執行,納入考核範圍。建議各高級人民法院對委託執行、受託執行統一管理、協調,定期通報委託案件的執行、函覆情況,並將委託執行中執結率、執兌率、不當委託率作為考核內容,納入人民法院的績效考評。以此提高法院完成異地委託執行案件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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