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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應用商品條碼銷售部門必須給力

  • 發佈時間:2015-07-31 07:37:5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推廣應用商品條碼

  銷售部門必須給力

  □ 李寧

  質監部門在查處商品條碼違法案件中,經常會遇到廠家給基本特徵不同(但又比較類似)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碼,其行為違反了國家標準《商品條碼 零售商品編碼與條碼表示》(GB12904-2008)所規定的“商品代碼唯一性”原則。而執法人員調查得知,廠家也想將商品代碼分配得更加具體些,這樣將更有利於商品分類管理,只是因為超市會以一個商品條碼代表一個商品種類來收取廠家的進店費、上架費等費用。商品代碼分配得越具體,則意味著産品種類越多,進店費當然也越高。廠家就是因為吃不消這些進店費才盡可能地減少商品條碼的種類,也因此違反了商品條碼相關規定。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和我國資訊化建設的快速發展,商品條碼技術已滲透到國民經濟的各領域。無論在商品的生産、流通,還是在近年迅速崛起的電子商務、現代物流和供應鏈管理中,商品條碼技術都擔當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國家在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中都明確要求加強條碼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商品條碼是商品的全球統一標識,是商品在國內國際市場流通的“身份證”,主要應用於全球商業貿易活動。尤其是零售商品條碼以掃描結算為主要目的,其方便快捷、準確無誤的優點極大方便了銷售商和顧客,減少了顧客排隊等候時間,提高了結算效率。總之,商品條碼“便於銷售管理、便於商品流通、便於掃描結算”的技術優勢給銷售商帶來巨大的技術革命,為促進商業貿易活動、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然而生活中,個別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出於利益需要,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等費用,這無疑給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帶來不利影響,嚴重阻礙了商品條碼工作的正常運作。多一個商品條碼就要多收取一份進店費,這將導致廠家分配商品代碼時會盡可能地減少商品條碼種類,只能對商品進行模糊分類,很容易出現因商品代碼分配不規範而造成商品種類混亂。廠家的無奈之舉,不僅違反了國家標準《商品條碼 零售商品編碼與條碼表示》和《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而且給廠家本身的管理和超市的銷售帶來極大的不便。

  客觀講,市場經濟是自由平等的,政府部門不應過多干預超市和廠家之間的行為。雖然《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上架費、資訊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但是,目前對於超市亂收進店費的行為還沒有罰則。筆者認為,不管銷售商出於什麼目的,只要其行為嚴重影響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妨礙經濟社會良性有序發展,那麼,政府就應考慮從立法層面對這種行為進行必要的干預。其實,商品條碼技術為超市帶來極大便利,可以説超市是最大的受益者。推廣應用商品條碼本是件好事,要把好事做好銷售部門必須給力,切不可因小失大而誤了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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