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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丟失未挂失被盜刷須還款

  • 發佈時間:2015-08-19 09:32:5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信用卡丟失未挂失

  被盜刷須還款

  本報訊 (邢少軒 涂 浩 記者曾祥素)因未按期足額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王先生(化名)被某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本息共計6萬元。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王先生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王先生償還銀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等費用共計6萬元的判決。

  2008年5月,王先生向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該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約定,如持卡人對交易有疑問,可以在月結單帳單日起60天內提出異議,並要求銀行協助查詢,持卡人如在月結單帳單日起60天內未對月結單所列交易提出異議,則視同持卡人認可全部交易;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情形,應及時以書面或電話等方式向銀行辦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續完成時立即生效。此後銀行批准了王先生的辦卡申請,並將信用卡交付其使用。王先生至今未向銀行辦理挂失手續。

  本案一審時,銀行訴稱,王先生開卡消費後,未按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其名下信用卡用款。截至2014年1月,王先生因信用卡透支發生的欠款本息共計6萬元。王先生則辯稱,涉案信用卡長期沒有用過,在銀行電話通知自己信用卡逾期時才知道卡丟失了,並向公安機關報案。故請求法院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王先生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稱因信用卡電子帳單郵箱無法登錄,2009年之後就不再使用,也未辦理電子帳單郵箱變更手續。自己2010年12月後再未使用涉案信用卡刷卡消費,並於2011年6月底7月初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與銀行形成的銀行卡服務合同關係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件中,王先生認可有信用卡電子帳單提醒,但因個人原因未進行查詢,王先生對帳單內容屬知道或應當知道。王先生應依約辦理挂失手續或在月結單帳單日起60天內向銀行提出異議,而王先生稱其于2011年6月底7月初開始向公安機關報案,至今未向銀行辦理挂失手續,故王先生應依約承擔相應後果。綜合涉案信用卡在2010年12月3日後使用頻繁,有大量還款和刷卡消費發生的事實,且現無證據證明涉案信用卡被盜刷,故王先生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本案主審法官提示,在法院審案過程中,持卡人稱信用卡被盜刷的情形屢見不鮮,如果能及時挂失並報案,則舉證的難度將大大降低。持卡人應關注自己信用卡的變動情況,銀行也應將提醒短信業務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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