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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網上組團自駕遊案審結

  • 發佈時間:2015-08-05 09:33:2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曾祥素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被稱為“首例網上組團自駕遊案”的案子。本案中的李女士等人遭遇了境外遊中途散團的尷尬,因散團後領隊拒退旅行費,李女士等8人將領隊劉先生及劉先生發佈組團活動帖的綠野網訴至法院。

  李女士等8人稱,在綠野網看到劉先生發佈的歐洲自駕20日遊活動召集帖後報名參加,並按每人3.2萬元的標準向劉先生支付了旅遊費,以便其在旅行過程中統一支付大家的食宿及旅費。到達歐洲後,卻發現食宿標準與劉先生事前承諾大相徑庭,經多次溝通無效後,劉先生強行散團。李女士等8人按原線路繼續旅行,並另行支付了住宿等各項費用。此外,劉先生將原本自己及兩名案外人使用的汽車留給了李女士等人,造成額外的租車費用等。回國後,劉先生拒絕退還散團後的旅行費用。

  李女士等人認為,劉先生拒絕退還散團後的旅行費用構成不當得利,而綠野網的經營單位北京綠野視界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野視界)未對劉先生盡到有效管理責任,使其利用綠野網的聲譽及信用行騙,故訴至法院,要求劉先生與綠野視界共同返還旅遊費15萬餘元,共同賠償劉先生用車的過路費、加油費、停車費、租金共1.3萬元,共同支付勞務費6600元,並由綠野視界在其網站上刊登道歉函,公開賠禮道歉。

  劉先生則認為,此次活動,自己設計了旅遊路線並代辦隊友的簽證、租車,以及預定酒店、機票等,這些工作耗費了大量時間、精力,每人3.2萬元的旅行費包含了自己應得商業報酬。李女士等人無理要求提高住宿標準導致中途散團,而出國前預定的酒店均已經預支費用,且在活動召集帖中已經明確説明“放鴿子和活動中途退出者不予退還任何費用”,故不同意退費。因租車使用的是李女士等人名義,考慮還車便利故將自己所用車輛也留給了原告使用,因此産生的費用應由李女士等人自行承擔,至於駕車勞務費更是無從談起。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有四大爭議焦點。

  一是原被告之間的基礎法律關係。本案中,活動召集帖的形式與內容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而8名原告通過瀏覽活動召集帖並向劉先生支付相應旅行費的行為係對要約做出的承諾,故可認定雙方之間首先形成了某種合同關係。法院認定雙方之間依法成立委託合同關係,8名原告為共同委託人,劉先生係受託人,綠野視界為提供要約發佈平臺的網路服務提供商。

  二是雙方當事人是否已全面履行各自應盡義務。原告作為委託人的主要義務為支付處理委託事務所需費用,其已履行。劉先生作為受託人,其主要義務為按照活動召集帖的約定代辦原告境外遊各項事宜,現其確已代為辦理簽證等事宜。但根據約定,境外20晚的住宿應達三星級賓館標準,而劉先生預定的部分賓館並未達此標準,已構成違約。但酒店預定只是劉先生代辦眾多委託事項中的一項,故對此項義務的違反應屬履約瑕疵,而非根本違約,則原告不因此而享有單方合同解除權。綠野視界作為提供發佈活動召集帖網路平臺的服務商,已盡到應盡的活動形式審查、風險提示、維權提示等義務,原告要求其承擔本案法律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是原告應否承擔散團後幾天內的酒店預定費及劉先生曾用車的租車費。原告在劉先生未根本違約的情形下,單方以實際行動解除委託關係,且確有部分未實際入住酒店的住宿費預付損失,法院認定原告不因劉先生的履約瑕疵而完全免責,應由原告與劉先生共同承擔此損失。

  四是劉先生接受涉案委託是否具有商業盈利性。從涉案活動召集帖公示的內容來看,劉先生除不提供境外導遊這項服務外,其與組織境外旅遊之旅行社所提供服務幾近一致。允許劉先生個人在涉案委託中獲取商業盈利,無疑是對現行境外遊管理秩序的擾亂與破壞,故法院對劉先生關於在涉案委託中獲取商業盈利的主張不予支援。但不可否認劉先生確為代辦原告出境事宜付出了時間與精力,而我國合同法亦規定因不可完全歸責于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報酬,此處的報酬為受託人提供服務或勞務的所得,故法院認定劉先生可在代辦事項完成情況範圍內獲得一定勞務報酬,並於剩餘旅行費用中予以扣除。

  最後,法院判決劉先生退還李女士等人旅行費15萬餘元,同時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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