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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協會倡議規範在售車輛價格標示

  • 發佈時間:2015-07-28 09:33:4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流通協會倡議規範

  在售車輛價格標示

  本報訊 (記者王 輝)近日,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向全行業發出規範在售車輛價格標示的倡議。希望汽車經銷商與汽車生産廠家對自身經營活動中價格標示存在的問題自查自糾,規範自身價格標示行為,在保障經銷商自身與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與汽車市場的和諧發展做出貢獻。

  近日,為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加強價格監管、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國家發改委下發《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基於目前價格舉報多發、汽車市場普遍存在價格標示不規範、宣傳價格與成交價格不一致等情況。對此,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特向各會員單位、汽車經銷商及汽車生産廠家發出倡議:

  首先,依法對在售車輛進行價格標示。汽車經銷商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明碼標價,標示本經營場所在售車輛的實際銷售價格,不得僅標示車輛的“廠商指導價”、“建議零售價”等廠商價格。針對標的物不同配置、型號,分別標注實際銷售價格,做到一車一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其次,明確車輛“廠商指導價”、“建議零售價”等價格對比含義與出處。

  汽車經銷商如在營業場所同時標注了“廠商指導價”、“建議零售價”等廠商價格和自己實際銷售價格,進行價格對比時,應明示該比較價格的含義與出處,並保留能夠證明該價格真實性與合法出處的依據。當不能保證或證明被比較價格在市場中真實存在時,不以比較價格為基準標示優惠與折扣幅度。

  另外,規範宣傳行為。汽車經銷商通過網路平臺、平面媒體、廣播電視等渠道進行宣傳、集客、銷售時,應做到宣傳價格與實際到店價格一致,價格變動時應及時調整。當車輛銷售價格變動頻繁、成交價格不能保證與對外宣傳價格一致時,應在宣傳時明示成交價格可能變動,實際價格以到店時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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