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看合同內容 避免消費陷阱
- 發佈時間:2015-07-28 09:33:42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張海燕
在消費者購車簽合同時,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的內容:解釋權歸銷售方所有、進口車無保修、交車地點和時間以銷售方交車單為準等等。這些內容常常被消費者忽略,然而卻為以後埋下了隱患,在車出問題時,這些內容也使得消費者權益在受到傷害時難以得到維護。
本篇要告訴大家的是,以上這些合同中的內容,全屬霸王條款內容,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日前重慶市工商部門再次曝光了8類汽車銷售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提醒消費者在購車時要仔細查看合同條款,避免誤入經營者設置的消費陷阱。據悉這8條不合理條款,主要集中在擴大經銷商的權利方面。
解釋權永遠屬於銷售方
合同條款:合同格式條款解釋權歸銷售方所有。
點評: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作出含有“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等內容的規定。該條規定擴大了經營者單方解釋合同的權利。
交車時間地點賣方定
合同條款:乙方向甲方購買的車輛,交車時間、地點以甲方交車單為準。
點評:該條給予了經營者隨意履行合同的空間,屬於擴大經營者權利。
雙方合同都由賣家保存
合同條款: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章)後生效,車輛交接完畢本合同收回甲方。
點評:合同及支付憑證是出現合同糾紛後消費者依法維權的重要依據,經銷商無權收回。同時車輛交接完畢後,還有諸多後合同義務需要履行。此規定有損害消費者權益之嫌。
最高違約金雙重標準
合同條款:甲(銷售商)、乙(消費者)雙方應誠信履約,如因一方違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按以下標準支付對方違約金:1.甲方違約的,向乙方支付乙方所交定金的50%作為違約金,金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但最高額不超過3000元;2.乙方違約向甲方支付所交定金的50%作為違約金,金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但最高額不超過5000元。
點評:《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條在規定雙方違約責任時,對經營者和消費者設定違約金的上限不相當,有違合同公平原則。
延長交車時間不許退車
合同條款:甲方將在新車到達做完PDI售前檢查後,確定車輛無問題方可通知乙方提車,若有問題甲方應本著客戶至上的原則,聯繫生産廠家更換車輛交付日期自動延長10至20天,乙方不得對此提出異議或退定。
點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該條款是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條款。
解除合同超時不退定金
合同條款:在甲方向乙方發出金融機構不同意貸款的通知後,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或至遲在甲方按照本合同乙方記載的通訊地址發出通知後的十日內,與甲方辦理退還定金及解除合同手續。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內與甲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的,甲方將不予返還乙方定金。
點評:該條將消費者在辦理合同解除手續時存在的期限違約問題,設置不予返還定金的較重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
違約責任不包含銷售方
合同條款:雙方簽訂合同後,需方若無故解除合同,所付的車款將作為違約金支付供方。(注:合同對供方的違約責任沒有規定。)
點評:《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條規定了購車方違約的違約金,而對經營者沒有作出規定,有違合同公平原則。
買原裝進口車無保修
合同條款:該車為原裝進口非中規車輛,買方自願同意無保修。
點評:根據相關規定,進口汽車同樣適用三包規定。該條款設定“買方自願同意無保修”,是經營者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協商,有排除消費者保修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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