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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引導 有序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7-23 09:31:5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王婭莉

  環保部近日印發了《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自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首個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做出專門規定的部門規章,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環保部宣教司主要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具體要求,滿足公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期待和參與環境保護事務的熱情,環保部於今年7月發佈了《辦法》,作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重要配套細則。希望通過《辦法》的出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暢通參與渠道,規範引導公眾依法、有序、理性參與,促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更加健康地發展。

  近年來,環保部門在推動公眾參與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從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標誌性事件——圓明園聽證會成功召開以來,環保部在推動公眾參與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和嘗試,先後出臺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關於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指導意見》、《關於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均對公眾參與做出了明確規定。2014年9月,環保部還專門召開了全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研討班,從理論和實踐上對公眾參與環保事務進行研討,為《辦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基礎。

  在地方層面,河北、山西、瀋陽、昆明等省市相繼出臺了關於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條例或其他形式的法規,對本省(市)公眾參與的範圍、形式、內容、程式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使公眾參與更加規範化、制度化、理性化,也為《辦法》這部國家層面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法規的出臺,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辦法》起草過程充分聽取了社會各界,包括專業人士和普通公眾的意見建議,從制定本身開始就貫徹公眾參與、民主決策的原則。《辦法》共20條,主要內容依次為: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參與原則,參與方式,各方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配套措施。具有以下亮點:

  一是原則依據強。《辦法》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章“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為立法依據,吸收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參考了環保部過去出臺的有關文件和指導意見,借鑒了部分地方省市已經出臺的有關法規、規章,較好地反映了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現狀,制定的各項內容切合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辦法》強調依法、有序、自願、便利的公眾參與原則,將全面依法治國與全面加強環境社會治理有機結合,努力滿足公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參與機制。

  二是參與方式廣。《辦法》明確規定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徵求意見、問卷調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開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並對各種參與方式作了詳細規定,貫徹和體現了環保部門在組織公眾參與活動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近年來,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熱情日益高漲,但也隨之出現盲目參與、過激參與等問題,《辦法》的出臺,讓公眾參與環保事務的方式更加科學規範,參與渠道更加通暢透明,參與程度更加全面深入。

  三是監督舉報實。《辦法》支援和鼓勵公眾對環境保護公共事務進行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規定了公眾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舉報途徑,以及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舉報。為調動公眾依法監督舉報的積極性,《辦法》要求接受舉報的環保部門,要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及時調查情況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並鼓勵設立有獎舉報專項資金。通過這些詳細措施,《辦法》將監督的“利劍”鑄實、磨快並交予公眾,建立健全全民參與的環境保護行動體系。

  四是保障措施多。《辦法》強調環保部門有義務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事務,鼓勵公眾自覺踐行綠色生活,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形成共同保護環境的社會風尚。《辦法》還提出,環保部門可以對環保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行為予以支援,可以通過項目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活動,廣泛凝聚社會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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