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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器材出了事誰來負責

  • 發佈時間:2015-03-25 09:35:1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曾慶朝沈保中

  健身器材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為居民提供健身、休閒的免費器材,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國民身體體質。然而,在河南省的鄧州市,該市園林綠化局設立的花洲遊園中的划船器損壞後未及時更換或關閉,致使前去遊玩的市民被活活摔死。然而面對死者的索賠,管理者相互推諉,相互扯皮,被遊人親屬告上法庭。近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該局賠償遊人親屬各項費用325161.56元。

  2011年4月13日6時,南陽鄧州市民段改梅到該市梁莊口轉盤西北角的“花洲遊園”內,使用划船器鍛鍊身體,但她並不知道該器材已損壞多天沒人修理,她剛坐上划船器握住把手鍛鍊時便從上面後仰下來重重地摔倒受傷昏迷。段改梅先後在鄧州市人民醫院等處住院治療,經診斷其傷情為:頸椎脫位並截癱,花費58529元。2011年10月10日,南陽新風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段改梅傷情作出鑒定,其結論為:段改梅頸椎脫位並截癱已構成一級傷殘,後由於傷情嚴重,段改梅于2013年1月31日去世。

  據了解:鄧州市公共場所安裝的體育健身器材,均由河南省體育局配發;鄧州市人民政府對公共場所健身器材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無明確規定;發生事故的花洲遊園由原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處負責建設、管理,2011年3月30日,該單位變更為鄧州市園林綠化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妻子去晨練健身,竟然遭遇如此大禍,丈夫薛選生、兒子薛賜、女兒薛平、妻子父親段百全説啥也接受不了。於是他們找鄧州體育中心及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要求賠償。訴訟請求因段改梅死亡帶來的各項損失共計775110.32元。

  2014年8月30日,鄧州市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涉案花洲遊園是為居民提供健身、休閒的場所,是公益事業,優化人居環境,應予提倡,但同時亦須加強管理,使其發揮更大社會效益。在開放性場所安裝體育健身器材是國家為了鼓勵全民健身、加強國民身體素質的有力舉措之一,健身器材雖是免費供居民使用,但器材安裝後亦應做好管理、維護,使其能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鄧州市政府雖未明確公共場所健身器材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但花洲遊園是由鄧州市園林綠化局管理、維護,其對遊園內基礎設施有管理、維護職責,遊園內健身器材亦是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同時,《全民健身條例》第30條規定“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對該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中國體彩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全民健身工程興建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園、小區物業管理部門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具體受贈單位,擁有受贈資金或受贈資金購置的體育器材、設施等的産權,負責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保證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據此,無論涉案器材由哪個部門安裝,花洲遊園作為該器材的具體受贈單位,其都應承擔器材的維護、管理職責。鄧州市體育中心不是涉案划船器的管理者、所有者,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段改梅作為成年人,在公共場所鍛鍊身體,未能對自身掌握健身器材能力進行適當判斷,亦未盡到對健身器材安全性能的一般注意義務,對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責任。結合段改梅病例“頸椎脫位並截癱”,其傷情僅是摔傷所致,不存在其他病因,故鄧州市園林綠化局作為花洲遊園的管理人,未能對涉案划船器盡到妥善管理義務,因器材損壞致使鍛鍊身體的段改梅摔傷致殘後又死亡,亦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責任應以5:5為宜,即各承擔一半責任。經審查核實,原告醫療損失共計600323.13元,鄧州市園林綠化局承擔一半即300161.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25000元,經該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鄧州市園林綠化局于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4人賠償款32516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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