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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後反悔 惡意抵押被判無效

  • 發佈時間:2015-03-25 09:35:04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曾祥素)2013年,曹某與康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曹某購買康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同年6月3日,曹某依約支付了首付款,康某將房屋交付給曹某並由曹某對房屋進行裝修居住至今。後因康某拒絕履行過戶手續,曹某于2013年11月起訴,要求康某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

  在該案審理期間,康某與齊某于2013年11月21日簽訂《借款合同》,康某以訴爭房屋為擔保,向齊某借款120萬元,雙方于11月27日為訴爭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導致康某與曹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曹某遂又將康某和齊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的抵押行為無效。

  康某和齊某則認為,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齊某已經將錢打給了第三人並在建委就抵押進行登記,借款及抵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曹某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為惡意串通,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簽訂《借款合同》後,康某與齊某之間並無金錢往來,齊某是向案外第三人房某轉賬120萬元。這不足以證明康某與齊某之間有真實的借貸關係及意思表示,故基於借款産生的房屋抵押合同應認定為惡意串通,應屬無效合同。據此,法院判決康某與齊某之間的房屋抵押合同無效。

  康某、齊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康某與齊某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齊某取得了房屋他項權證,雙方為抵押合同關係。康某與齊某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款行為是本案的關鍵。根據查明的事實,齊某從未向康某支付過款項,也未向康某自稱的借名買房人張某支付過款項,康某將齊某向房某的匯款行為與其同齊某借款相關聯沒有證據支援,故不能成立。因此,法院不能認定存在康某向齊某借款的事實。康某在已將訴爭房屋出售且交付的情形下,又將房屋抵押給齊某,主觀上顯然是惡意的。一審法院將抵押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正確。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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