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丹尼”侵權案一審有果
- 發佈時間:2014-12-17 09:53:46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石 岩 記者曾祥素)成立於2008年在北京擁有4家門店的北京尚丹尼美發中心(以下簡稱尚丹尼中心),一直使用“尚·丹尼造型”門頭及指示牌,但卻突然遭到前員工家屬譚女士的起訴,要求該中心禁用“尚丹尼”字樣,並賠償各項損失20萬元,原因是譚女士在同類服務註冊了尚丹尼文字商標。12月8日上午9時許,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尚丹尼中心使用在先並已在一定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其在先使用行為符合《商標法》第59條第3款的規定,譚女士無權禁止尚丹尼中心繼續使用尚丹尼商標,據此駁回了譚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尚丹尼中心於2008年1月11日核準成立。2011年5月、2013年3月、2013年5月該中心建外店、三里屯店、王府井店陸續開業。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原告譚女士的丈夫邵先生在尚丹尼中心工作。2012年8月16日,譚女士提出尚丹尼商標註冊申請。2014年1月,經商標局核準譚女士在第44類服務註冊了“尚丹尼”文字商標,該類服務包括醫療按摩、美容院、理髮店、保健、化粧師、芳香療法、動物飼養、庭園設計、眼鏡行、衛生設備出租等,商標註冊有效期為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譚女士主張,尚丹尼中心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尚丹尼商標,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要求判令尚丹尼中心立即停止在經營場所使用尚丹尼字樣,銷毀帶有尚丹尼字樣的産品宣傳資料、店面招牌,停止使用尚丹尼進行網路宣傳,要求尚丹尼中心賠償經濟損失18.5萬、律師費1萬、公證費5000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2008年至今,尚丹尼中心一直通過大眾點評網累計點評1960次,並被標注為五星服務。大眾點評網上多家店面地址也以“尚丹尼造型”作為位置指向標。另外,尚丹尼中心還通過新浪微網志進行推廣,並購買“微網志卡企業版服務”促進微網志粉絲到店消費。
法院經調查認為,尚丹尼中心自2008年成立以來,一直以尚丹尼作為商業標識予以使用,這種標識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可以界定為商標性使用,即已構成未註冊商標。尚丹尼中心儘管未進行商標註冊,但是根據其進行網路推廣的事實,可以確認其將尚丹尼作為商標使用已經在一定範圍內具有了一定影響。雖然尚丹尼中心使用尚丹尼商標的服務範圍與譚女士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涉案商標屬於相同服務,且商標標識一致。但是,尚丹尼中心在譚女士申請涉案商標註冊前,已經在理髮服務上使用未註冊商標尚丹尼多年,尚丹尼中心屬於使用在先。譚女士就其主張權利的涉案尚丹尼文字商標並未實際使用。綜上,尚丹尼中心對涉案商標的使用行為符合《商標法》第59條第3款的規定,譚女士無權禁止尚丹尼中心在涉案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尚丹尼商標。
同時,法院指出尚丹尼中心對尚丹尼商標的使用不得超出涉案範圍,譚女士亦可以要求尚丹尼中心在使用涉案商標時適當附加區別標識以區別服務來源。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譚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譚女士一方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記者了解到,修訂後的《商標法》自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新《商標法》第59條第3款是我國《商標法》首次確立商標先用權規則。本案是新《商標法》實施以來首例適用該條款判決保護商標先用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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