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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跨越護欄被撞

  • 發佈時間:2014-11-05 09:35:0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班跨越護欄被撞

  來信:

  我所在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其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均明確規定,嚴禁遲到、早退,否則,至少扣除當月的全勤獎。兩個月前,我照例從家中提前30分鐘前往公司時(正常情況下,可以早到5分鐘),因前面出現交通事故,道路被堵得水泄不通,且一時半會兒難於疏通,出於擔心遲到,我遂翻越道路中間的護欄,準備從對面快速繞行。豈料剛剛落地,便被一輛小車撞傷,導致住院治療27天,花去3萬餘元醫療費用。儘管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公司以我違反交通規則、選擇不合理路線、該路線不屬上班途中為由,一再拒絕對我給予工傷賠償。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趙曉

  回復: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你照樣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的關鍵點在於“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責任”。而本案情形,恰恰與之吻合:一方面,事故發生屬於在上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捨得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即“上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一些附帶目的、不足以影響上下班整體目的的情況,也應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而你在上班途中翻越護欄趕往公司,目的正是出於準時上班。同時,由於當時的道路被堵得水泄不通,且一時半會難於疏通,你要按時上班,只有選擇跨越護欄、快速繞行,即儘管違法,但該路線的選擇因存在唯一性而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違反交通規則並不必然排除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本身就表明允許本人存在過錯,只是過錯的程度不得達到或超過“主要責任”,即已經將本人過錯程度和事故認定等因素考慮在工傷認定之中,不能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而一概否認、限制本人在工傷認定方面的權利。正因為交警部門只認定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也就決定了公司不應再拿你違反交通規則來説事。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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