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殘疾人專用車輛事故頻發
- 發佈時間:2014-11-05 09:34:52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趙紅巧 本報記者 曾祥素
北京市房山區法院近日統計顯示,2013年以來,在該院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以及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類案件中,有33起涉及殘疾人專用車輛。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車輛一方有責任的為25起,佔全部案件的75%。通過對該類案件的調研發現,造成該類事故頻發的原因如下3點。
一是車輛本身存在的品質問題。殘疾人專用車本是給殘疾消費者提供出行方便的交通工具,然而就法院審理的該類案件及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該類事故看,大概有超過三成的事故是因殘疾人專用車輛本身品質原因造成的。造成問題的原因,既有車輛出廠就存在的缺陷,也有駕駛者後期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的。
二是駕駛者自身健康狀況的欠缺。殘疾人專用車輛的設計雖考慮到殘疾人的現實身體狀況,但因人的身體狀況是處於實時變化的,加之殘疾人專用車輛駕駛者本身就存在某種程度的缺陷,其身體發生不適合駕駛的可能性更大。
三是殘疾人專用車輛證照的管理漏洞。目前,殘疾人專用車輛駕照的申請只需向相關部門提供殘疾證就可以申請辦理。而申請人在取得殘疾證至申請殘疾人專用車輛證照存在時間差,在該時間內證照申請者的身體狀況可能已與殘疾證載明的情況不同,因此,僅提供殘疾證便可申請牌照是欠妥的。
為有效減少涉殘疾人專用車輛交通事故的發生,法院提出3點建議。
首先相關部門嚴控殘疾人專用車輛品質標準。目前,殘疾人專用車輛的生産缺乏統一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甚至有些企業根本不具備生産殘疾人專用車輛的生産條件。鋻於此,對於生産殘疾人專用車的生産實施許可證制度,只有取得相應生産資質的單位才能生産該類車輛。同時,要健全殘疾人專用車品質檢測手段。對於生産出的殘疾人專用車輛在出售前,必須經專業機構對其品質進行檢測,只有檢測合格的才能上市銷售。
其次駕駛者定期提供體檢報告。殘疾人專用車駕駛者應在駕駛期間內,承擔向監管部門提供其適合駕駛車輛相關證明的義務。考慮到駕駛者身體功能欠缺的不同,監管部門應對駕駛者作區別對待,即根據殘疾人專用車的類型、駕駛者殘疾的具體情況,監管部門可區分類別要求駕駛者定期提供體檢報告。同時,考慮到駕駛者身體存在的不方便,相關部門在駕駛者體檢的過程中應承擔通知、組織的職責。
再次嚴格把控殘疾人專用車輛證照申請。殘疾人專用車輛駕駛證照首次申請時除需提供殘疾證外,還需要申請人本人去現場辦理,並提供本人近1個月內的體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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