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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要求確認房屋獨有 遭法院駁回

  • 發佈時間:2014-10-08 10:32:1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曾祥素)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

  2002年1月6日,胡女士、徐先生、陳先生與北京辰泰房地産開發公司簽訂合同,共同購買了北京市海澱區的一套房屋。同時,3人簽署聲明書,由胡女士佔33%份額,徐先生佔50%份額,陳先生佔17%份額。

  2013年7月,胡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徐、陳二人沒有出資,並將二人形式上所有的份額確認在自己名下。胡女士提出,徐、陳二人是其在香港工作時的同事。2001年11月份,她向北京辰泰房地産開發公司按揭購買了一套房屋,簽署了認購書並支付了認購定金。該房屋為外銷房,只針對外籍人士銷售,且增加名義購房人可快速辦理銀行貸款。在此情形下,胡女士請求增加徐、陳二人作名義物權人,以便其可以購買房屋並快速辦理貸款。徐、陳二人表示同意,並准許胡女士代簽有關手續文件。2002年1月6日,胡女士以3人名義代簽合同、交納了房款、並親力親為辦理了買房的後續手續。為佐證其主張,胡女士提交了買房及辦理貸款的相關票據。

  徐先生和陳先生不同意胡女士的主張。徐先生和陳先生認為,3人關於房屋的權屬情況,簽訂過一個聲明書確認該房屋按份共有,並規定了3人各自佔有的份額。該聲明書已被生效判決認定為有效協議,本案房屋權屬應當根據聲明書的內容認定。另外,胡女士所謂的“借名”完全是虛構的,她和她的丈夫都有香港身份證,沒必要借用徐、陳二人的名義購房。因此,不同意胡女士的訴訟請求。

  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法官詳細詢問了房款的交納情況、房屋的佔有使用情況、相關票據的持有情況、簽訂聲明書的背景情況、胡女士及其丈夫的戶籍登記情況。

  法院審理後認為,訴爭房屋登記在3人名下,而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胡女士要求確認歸其獨有,應當由胡女士承擔舉證責任,説明其當年借名買房之必要性。胡女士未能向法院對當年借名買房行為之必要性提供合理解釋,應由胡女士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胡女士以其係實際出資人主張訴爭房屋歸其獨有,而出資關係並不能否定3人聲明書中對訴爭房屋份額的約定。胡女士未能證明其借名買房之主張,應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由此,法院終審駁回了胡女士要求將房屋確認為自己獨有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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