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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摔傷誰擔責

  • 發佈時間:2014-09-10 09:34:5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曾祥素)徐女士到超市購物時,將購物車推上滾動臺階式電梯,後連車帶人自電梯上摔下,導致其肋骨骨折。徐女士起訴要求該超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萬餘元。近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審結了此案。

  徐女士訴稱,2013年12月9日下午,她在某連鎖超市購物,結賬後推著購物車上電梯時,因電梯上有水,腳下打滑,從電梯上摔了下來,致其肋骨骨折。事發時,電梯旁無專人值守。徐女士認為,超市應對其摔傷承擔全部責任,要求超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滾動電梯為臺階狀,縱向臺階寬度僅約35釐米,電梯旁有“請勿將購物車推上扶梯”的提示牌,但確無值守人員。徐女士自述其推行的購物車長度約1.1米至1.2米。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徐女士推行的購物車客觀上無法在該超市的滾動扶梯上平穩放置,徐女士作為成年人,對此應有所認知,並應對將購物車強行推至扶梯上可能發生的危險有所預見,故徐女士在此次事件中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另一方面,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對消費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明顯存在缺陷的設施、設備應及時維修、更換,對可能引發的危險應在顯著位置予以警示,並設專人對消費者給予協助或提示。而本案中超市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由此引發的損害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後,法院判決超市承擔主要責任,徐女士承擔次要責任。

  【法官提醒】

  一、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提高自身防範意識。應當對可以預見可以認知的危險加以避免,不要為了一時的方便而忽視安全問題,尤其是老人和小孩不要單獨外出購物。

  二、以超市為代表的公共場所,應當盡到對存在缺陷的設施、設備可能發生的危險應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誌,並設專人對購物人群給予引導、協助或提示。

  三、超市應當定期檢查、排查常用設施設備,對有危險的地方應當及時修理更換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

  四、超市責任範圍,履行應盡義務。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上述法律規定不僅是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同時也是經營者所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即經營者對消費者在購物或接受服務過程中的人身或財産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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