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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 發佈時間:2014-08-27 09:38:4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點評

  □ 本報記者 曾祥素

  網際網路在給人們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對自身權益的保護也帶來了新的挑戰。近年來,與網路相關的侵權糾紛尤其是名譽權糾紛日益增多,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誰又來承擔侵權責任呢?近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通過對部分案例的點評,從法律角度對上術問題進行了解析。

  案例一

  王某是一名網路愛好者,網名為“醉紅顏”,在國內某著名社交網站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該社交網站組織的網友聚會上,王某認識了李某(網名:萬物芻狗)。由於相談甚歡,雙方告知了自己的真實姓名和網名。自網友聚會認識後,李某經常約王某見面。交往過程中,由於性格不合,王某不再和李某交往。2013年5月,李某在該著名社交網站上以“萬物芻狗”的網名多次發出侮辱“醉紅顏”即王某的帖子。由於交涉未果,王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和李某在該社交網站上登記的都是真實姓名,且互相認識。李某在該網站上通過“萬物芻狗”名義發帖,多次使用侮辱性的語言惡意貶低“醉紅顏”即王某的人格,即主觀上存在侮辱王某的故意,客觀上對王某的名譽造成了侵害,應當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最後,法院支援了王某的訴訟請求,責令李某停止對王某的名譽侵害,並在該網站上公開賠禮道歉。

  【點評】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社交網站上“醉紅顏”雖屬於網路世界中的“虛擬人”,但該“虛擬人”是由現實世界的民事主體在網路世界中的映射,實質上仍屬於民事主體。李某以“萬物芻狗”名義發表侮辱性言論的侵權行為,造成了虛擬世界裏“醉紅顏”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了“醉紅顏”網路名譽權。本案中,李某在該社交網站上發表不實言論,惡意侮辱王某,侵害了王某的名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二

  國內某著名網站于2010年9月15日轉載了成都某報社一篇題為《打官司討回案款 律師全黑了》的新聞報道。報道中涉及的三木律師事務所及張律師向成都某商報社提出異議,並責令限期刪除上述不實報道。成都某報社隨即將《打官司討回案款 律師全黑了》在網上的電子版刪除,並應律師事務所的要求向該著名網站的運營主體即北京一家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撤稿函》,但該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未刪除其轉載的報道。三木律師事務所和張律師于2014年1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刪除上述3篇不實新聞報道。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三木律師事務所和張律師提出異議後,該成都某報社刪除了題為《打官司討回案款 律師全黑了》的新聞報道。上述北京某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在該報社向其發函後應當知道其轉載的報道內容已經不存在。但該公司繼續刊載相關報道,應對其刊載的內容所造成的後果負責。題為《打官司討回案款 律師全黑了》的新聞報道對三木律師事務所和張律師的名譽造成了負面影響,構成了名譽權的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終,法院支援了三木律師事務所和張律師的訴訟請求,責令該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限期刪除上述不實報道。

  【點評】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二款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害人有權通知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新聞源是成都某報社,對上述不實報道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木律師事務所和張律師沒有將該報社作為被告,符合處分原則。但北京某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在成都某報社向其發《撤稿函》後未及時刪除上述不實報道,對三木律師事務所和張律師的名譽造成了惡劣影響,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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