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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倣明星做廣告是否侵犯肖像權

  • 發佈時間:2014-08-27 09:38:43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模倣明星做廣告是否侵犯肖像權

  來信:

  編輯同志:

  我是一名小品演員,在本地算得上明星,且擁有很多粉絲。一家公司出於促銷目的,讓一名相貌酷似我的員工,採用我的通常扮相,使用我為觀眾所熟悉的肢體語言,製作成影像宣傳其産品,並在電視、網路等媒體中滾動播放。由此導致許多人誤認為我參與了廣告拍攝或代言其産品。近日,我曾多次要求公司停止侵害。但公司認為,因其在廣告中並沒有顯示我的身份,也沒有用任何方式提示演員與我有關,故不構成侵權。請問:公司究竟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權?

  讀者:甘 露

  答覆:

  公司之舉侵犯了你的肖像權,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判斷一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取決於其是否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這些要件包括:有違法行為、有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4個方面。而該公司的行為與之吻合:一方面,《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裡所指的使用包括直接使用和間接使用。本案中,模倣者表面上是在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實際上是在通過與你相貌的相似性等因素間接利用你的肖像,且公司事先並未經過你同意,目的也是為了營利,即其行為違法。另一方面,許多人已經誤認為你參與了廣告拍攝或代言公司産品,使你的形象被商業化,自然不可避免地會對你的社會評價造成一定影響,如此模倣也使你失去了本應當屬於自己的商業機會,從而受到相應損害。再一方面,如果沒有公司的“假冒”,自然也就不會有對應損害的發生,即兩者之間具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因果關係。第四,公司員工與你長相酷似,本身並沒有過錯,也不産生對任何人的説明義務。但如果公司利用其對你的行為舉止進行模倣,容易導致公眾産生混淆,公司和模倣者就應當兼顧公眾利益以及你的個人利益,盡到説明義務,告知公眾模倣者並非你本人,以免引起公眾的誤解。毋庸置疑,公司明知應當表明真實身份而未表明,堅持讓酷似你的員工,採用你的通常扮相,使用你為觀眾所熟悉的肢體語言,明顯就是為了混淆視聽,希望通過展示與你相似的肖像和故意放棄説明義務,使公眾産生誤解,進而達到利用你肖像的目的,即具有主觀上的惡意。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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