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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旅遊成冒險

  • 發佈時間:2014-08-27 09:38:3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胡立彪

  暑假是旅遊旺季,但旺也會旺出問題。舉例來説,河北省何姓一家人到山東省某海邊城市旅遊,在一家餐廳用餐時,因懷疑一條魚分量不足及要價過高,這家人與飯店發生爭執。雙方交涉無果,何家人見形勢于己不利,撥打了報警電話。但警方認為這是消費糾紛,只要不出現治安問題,則不關他們的事,隨即將事情報給了當地消保委。消保委人員到達現場後,除了對雙方進行調解,亦無其他處理辦法。由於當天要返回河北,在耗費了3個多小時後,何家只好忍痛按店家要求付了錢。

  被排外欺生,幾乎所有到外地旅遊的人都會碰到這種事。而且,挨宰之後,大多數人即使回到自己的住地,也不會繼續採取維權措施。之所以自認倒楣,何家的説法是,“面對如此無理的宰客行為,當地警方不重視,消保委調解乏力,這已經夠讓人窩火和失望了,如果接著打官司,還要耗時間、費精力,冤枉錢不定還得花多少。沒辦法,吃一塹長一智吧,以後少出去旅遊就是了。”

  吃完塹,竟長出這種智,實在令人寒心。事實上,在旅遊時遭遇何家這種不堪經歷的人不在少數,各地發生的類似旅遊維權案例不斷見諸媒體。許多人在有了不愉快的經歷之後,會産生“一次被人宰,十年怕旅遊”的心理,甚至得出“旅遊就像冒險”的結論。雖然我們知道,因在旅遊過程中遇到一些維權問題而對我國旅遊市場環境産生整體懷疑是一種非理性的、以偏概全的消極認識,但旅遊維權難所暴露出來的我國旅遊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深層問題,卻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

  我國山川秀美,人文歷史底蘊豐厚,擁有很好的旅遊資源和旅遊傳統,但我國旅遊市場卻一直並不成熟,許多問題日漸突出。比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威不夠,不僅缺乏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機制,與管理相應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也明顯滯後;旅遊法及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如飯店法、旅遊安全法、旅遊景區安全管理法等)至今不夠完善;旅遊行業管理的範圍、旅遊管理職能的劃分等長期以來存在爭議的問題也沒有得到解決;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導致的旅遊服務、餐飲品質低劣,黑導遊、黑車、黑旅館等擾亂旅遊市場秩序、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長期存在。

  旅遊市場存在的這些問題,都有著內在的聯繫,從法律角度看,它們均帶有法律上的特點,都可以轉化為法律問題。因此,只有從旅遊法律法規建設入手,不斷完善旅遊市場法制環境,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旅遊權益,促進我國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儘管《旅遊法》于2013年10月1日實施,確立了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和宗旨,明確了旅遊活動各主體,即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境外旅遊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在旅遊法基本框架內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甚至存在缺失。這就需要旅遊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抓住幾個主要環節和方面,有針對性地儘快制定出臺部門法。與此同時,要做好現有法律法規的補充、修訂和完善工作;結合旅遊業發展實際,把經過多年發展實踐檢驗證明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規定,如許可證制度、年審制度、旅遊保險制度、品質保證金制度等上升為法律。

  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只是做到了有法可依,與立法同等重要的執法環節也要加強。各相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加強其法律上的權威性的同時,還要改變過去條塊分割的局面,明確各自責權,做好職能協調,本著“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監管,特別注意杜絕異地維權的“排外欺生”現象,提高旅遊服務品質,促進旅遊業誠信經營,切實維護好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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