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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碼多用 如何定性處罰

  • 發佈時間:2014-08-13 08:54:3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吳振祥 林喜勇

  案情簡介

  今年2月18日,A縣質監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購買的由A縣甲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枕頭餅、綠豆餅和黑芝麻餅這3種産品的商品條碼都是同一個,圴為692 XXXXX33666,認為該標識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請求質監局依法查處。

  根據以上線索,執法人員到甲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該公司成品倉庫發現其生産的枕頭餅、綠豆餅和黑芝麻餅這3種産品包裝袋所標注的商品條碼都是692 XXXXX33666,與舉報情況相符。執法人員還查明,692 XXXXX33666為黑芝麻餅核準註冊的商品條碼,而枕頭餅、綠豆餅尚未註冊商品條碼。

  分歧意見

  對該公司“一碼多用”或“一碼多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罰問題,A縣質監局案審人員有以下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行為屬標識標注不規範問題,不涉及産品內在品質,可依據《産品品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應當符合《商品條碼》等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但由於《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並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條款,因此,無法律依據可處罰,只能責令改正。

  第三種意見認為,枕頭餅和綠豆餅尚未核準註冊商品條碼,但該公司卻在這2種産品上擅自標注其他商品的條碼,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註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和相應的條碼”的規定,可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經核準註冊使用廠商識別代和相應條碼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種意見認為,由於此案屬標識標注不規範,産品不存在內在品質問題,鋻於該公司已經採取相應措施,召回了大多數已售出的産品,並將違法標注商品條碼的枕頭餅和綠豆餅的包裝袋全部拆除,重新包裝,新包裝袋標識標注符合規定要求,據此,可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撤銷案件,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筆者認為,以上4種意見均不妥,現分析如下。

  本案該公司的違法事實簡單明瞭,即:將一個已核準註冊的商品條碼同時標注在3種不同産品的包裝袋上。此標識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12904—2003《通用商品條碼》第4.4.1.2條“對不同商品項目的商品應分配不同的商品標識代碼”的要求,並且該條文為強制性條款,通俗地講,就是違反了商品編碼“唯一性原則”,因此,該公司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也違反了《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從事科研、生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産品,禁止生産、銷售和進口”的規定。儘管《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沒有對違反商品編碼“唯一性原則”作出處罰規定,但《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明確了處罰規定:“生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産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産,並沒收産品,監督銷毀或作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因此,本案應定性為生産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産品,依據上位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予以行政處罰,不能因為下位法——《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無規定罰則就不予處罰或者只給予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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