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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9-11 16:45:54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文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1日表示,證監會發佈《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徵求意見稿)》,修訂思路有四點考慮,第一,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職責規定應該突出對授權的要求,對於怎麼做等如何行使有規定,第二,增強了證監會職責規定的包容性,在職責配置的邏輯安排上,以日常監管、風險監管與處置等監管類型為導向;第三,職責規定在內容上突出投資者教育與保護、風險監管與處置等事中事後監管職責,淡化事前管制職責;第四,有關職責內容是對現有職責的綜合和歸納。

  按照上述思路,徵求意見稿共7章51條,總體內容上,一是以資訊披露為核心,問題和風險為導向,今後證監會根據各類市場主體的性質和風險特點,明確日常檢查重點和方式,各派出機構根據轄區特點制定檢查方案,進一步提升檢查功能性;二是以加強風險監管為有效手段,規定派出機構主動進行市場資訊的收集分析工作,強化動態風險監控;三是以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為原則,完善案件調查工作機制,提高監管的權威性和震懾力。

  鄧舸表示,職責的推出有利於完善監管執法體制,促進派出機構履行一線監管職責,有效防範區域系統性風險,通過對監管方式的轉變,有利於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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