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試點系列規則 股票、ETF可作為合約標的
- 發佈時間:2015-01-12 13:30:53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劉小菲
上海證券交易所9日發佈股票期權試點系列業務規則,包括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投資者適當性指引以及做市商指引,同時還發佈了期權經紀合同示範文本(含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上述業務規則,與證監會同日發佈的《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等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一道,標誌著股票期權規則體系基礎框架搭建完畢。同時,根據證監會批復,上交所股票期權將於2月9日上線,上交所從而將成為境內首家産品線橫跨現貨及衍生品的交易所,“綜合型”交易所的雛形開始顯現。
值得提示的是,根據上交所上線計劃,9日發佈的配套規則當中,在上線初期將有部分事項暫不實施,主要包括:組合策略保證金;證券保證金;投資者詢價與做市商回應報價;行權交割中期權經營機構利用自有證券代為履約;合約停牌期間繼續接受申報並在復牌時實行集合競價等。對上述事項,上交所將分別在對應業務規則的發佈通知中,明確相應的暫不實施安排,具體實施時間將根據市場、業務與技術準備情況另行確定並向市場告知。
股票、ETF可作為合約標的
根據上交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股票作為合約標的,應當符合屬於融資融券標的證券、上市時間不少於6個月、最近6個月的日均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日均波動幅度的三倍、最近6個月的日均持股賬戶數不低於4000戶等條件。交易所交易基金作為合約標的,應當符合屬於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基金成立時間不少於6個月、最近6個月的日均持有賬戶數不低於4000戶等條件。
另外,根據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期權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期權交易日為每週一至週五,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其餘時段為連續競價時間。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相關條件的上交所會員及上交所認可的其他股票期權經營機構可以申請成為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人。期權做市商對期權合約提供雙邊持續報價、雙邊回應報價等服務,並享有交易費用減免、激勵等權利。
試點交易規則明確,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買賣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期權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停制度和熔斷制度。
成為境內首家跨期現交易所
上交所表示,股票期權是證券市場的一項全新品種,相關業務規則具有構造、設計、規範新産品、新市場、新交易行為等的重要功能。股票期權業務規則的制定,具有三大特點:一是獨立性,股票期權業務不再沿用投資者所熟悉的現貨市場業務規則,而是重新構建了一套全新的業務規則體系;二是遵循期貨交易制度,股票期權業務規則是在遵循期貨市場現行法律制度、運作機制,並借鑒期貨交易成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證券市場的結構特點而制定的,實行的是與現貨市場有顯著差異的期貨交易模式;三是層次性,股票期權市場將逐步形成內容完整、層次分明的規則體系,本次發佈的業務規則中,既有對期權交易各個環節作出全面規定的基礎業務規則試點交易規則,有著重對風險控制制度作出具體規定的《風險控制管理辦法》,還有分別針對投資者和做市商兩類主體的準入及其管理而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和《做市商業務指引》,此外還制定了股票期權經紀合同示範文本及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從不同層次滿足股票期權試點業務的制度需求。後續還將持續出臺配套業務規則及業務指南,不斷完善股票期權業務規則體系。
按照監管公開的要求,上交所此前已就試點交易規則及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對外公開徵求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對上述規則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如簡化持倉限額指標類型、為期貨公司子公司參與做市業務預留空間、明確持倉超限強行平倉的豁免情形等。同時,對於不宜在業務規則層面細化的操作性意見,通過完善相關業務指引和業務指南予以明確,如組合策略保證金具體操作流程、結算價格計算方法、持倉額度調整申請流程等。另外,對於在業務規則中已經做出明確規定但市場理解存在偏差的內容,將進一步加強解釋説明工作,通過市場培訓與投資者教育及規則解讀等途徑,讓市場參與人準確理解。
上交所強調,股票期權是國際資本市場上基礎性的、成熟的風險管理工具。發展股票期權業務,對於完善資本市場價格信號功能、豐富風險管理工具、提升資本市場定價效率、倡導價值投資和建設我國藍籌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股票期權具備期貨等其他産品無法實現的市場化風險轉移功能,在豐富資本市場風險管理工具的同時,進一步完善了資本市場的産品結構,將全面促進參與機構的業務轉型,極大提升行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