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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愛君:網際網路金融的界定有兩類

  • 發佈時間:2015-02-07 10:59:58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網財經2月7日訊(記者 畢曉娟)“網際網路金融與小微企業發展論壇暨2015網際網路金融中國行·哈爾濱站”于2月7日上午舉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愛君在論壇上表示,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到今天,對它的定義已經界定基本形成共識,有兩類,一類是傳統金融機構借助網際網路技術,來形成新的服務模式,這種叫傳統金融的網際網路化。還有一種是非金融機構借助網際網路技術,提供了金融的服務。

  以下是演講實錄:

  李愛君:各位父老鄉親上午好,為什麼這麼説呢?這裡是我出生和生長的地方,所以今天來到這裡來講金融和其他地方來講,有一種一異樣的心情。下面我講網際網路金融的法律問題。首先對網際網路金融的界定,什麼叫做網際網路金融,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到今天,對他的定義已經界定基本形成共識,兩類,一類是傳統金融機構借助網際網路技術,來形成新的服務模式,這種叫傳統金融的網際網路化。還有一種是非金融機構借助網際網路技術,提供了金融的服務,也就像剛才狄娜女士説的一樣,P2P,第三方支付,重籌,無論是第三方支付,本身的企業性質,還是P2P企業的性質,還是重籌企業性質的都是一般企業,這種非金融機構接入網際網路技術,但提供的是金融服務。P2P平臺提供的是債權的接待,重籌是通過重籌平臺把我們原油的私募用重籌這種平臺解決了資訊性摩擦不對稱,實質是非公開發行的一種形式,第三方支付是支付的服務。這三中形式是非棘輪機構借助網際網路技術提供了服務的模式。

    所以這是我們和小微企業結合更緊密的是這種非棘輪機構借助網際網路技術提供的這種金融服務。下面我主要講這兩種P2P和重籌。第三方支付相對的管理辦法和監管明確了。在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監管歸中國人民銀行。最不清楚的就是重籌和P2P平臺,現在是證監會在去年12月28號出臺了一個徵求意見搞,就是私募股權重籌的融資管理辦法,這是在徵求意見過程當中,P2P銀監會沒有出臺任何東西,提出了四條紅線。下面就講一下P2P和重籌它的法律性質到底是什麼。

  首先我説一下P2P,是民間借貸的網上化。比如説合匯、標匯,是在熟人之間的接待,是一種互助互利型,很少是經營性。我們國家對民間借貸是有法律定性的,合同法裏面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發發通則賦予一種合法性。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公民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這種借貸作為合法的一種借貸。所以這是合法性。民間借貸只要不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的4倍這是合法的。在傳統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定位,利用網路的平臺,解決的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摩擦性的不對稱,並沒有解決資訊不對稱。

    摩擦性的不對稱是什麼呢?原來是熟人之間,張三李四需要錢,通過熟人解決了信用問題,因為我了解。是偶爾的,不是盈利性的。但是通過P2P平臺民間借貸,從原有的熟人社會到生人社會,到平臺上出借,借給誰並不知道,到平臺上需查,誰需要資金,需要資金的人我也不認知,但是這個生人需要資金的主體,它的個人信用誰來提供呢?他自己提供到網站上。然後我的平臺做什麼呢?平臺是給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一個簽訂借款合同的有效資訊,一旦出借人和借款人通過這些有效資訊,達成了借款合同,那麼我們P2P就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來傳統民間借貸就是我雙方兩個主體形成借貸合同,通過P2P平臺,三方主體形成了一個借貸合同。

    其實法律關係比原來複雜了,多了一個法律關係。除了出借人與借款人形成一個接待合同,平臺與雙方還形成了一個服務的合同,平臺在三方之間形成了居間人。這是P2P平臺的模式,在這個運作過程當中,其實還是民間借貸,還有它的合法性,但是通過我的平臺,我還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多了一個。它要注意什麼樣的法律風險,這是一個首要問題。我在P2P運作過程當中,一定要遵守我們的四條紅線。

  第一,我不能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指的是什麼?武警官會詳細講。我們刑法176條指非法集存,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P2P借貸過程當中,第一是非法集資,不能形成資金池,這是什麼呢?我們P2P平臺在給雙方提供有效資訊,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不能把出借人的資金放到你平臺上,另外你不能進行錯配,時間錯配,這是紅線。這是P2P平臺注意的問題,這是債權關係。傳統銀行給貸款成本是高的。我講一下重籌,是股權投資,股權大家都清晰,對中小企業發展是成本低的。管理技術、智慧財産權、等其他一些技術,現在很多好的企業再融資的時候,會挑,會挑投資主體,我不要錢,我要錢之外的附加值,所以股權投資成本低。股權投資雖然是私募,非公開發行,其實它並不是我們傳統的私募裏面的VC,PE,實質上它比它們層次還要低,你的天使投資了,有哪些人投資呢?它幫助某一個主體夢想,他只是幫助別人實現自己的夢想。到了我們國家,它把VC和PE進行了網上化,證監會出臺了意見稿,完全在私募管理辦法的基礎之上,現在有大的修訂,降低了投資門檻,原來的投資門檻重籌,完全是按照私募的管理辦法合格投資者,這麼一個界定。所以私募股權投資,一定是非公開發行,不能違法證件法第10條,不能違法高院的司法解釋,詳細的後面吳法官來説。傳統的民間金融和網際網路的民間金融,到底有什麼樣的區別?這是很關鍵的。

  實質上的最大區別從熟人社會到生人社會,另外多出一個平臺,這個平臺賦予一种經營性,商業性,在平臺當中很多投資者本身已經不是偶爾的借貸,偶爾的股權投資,很多是職業投資者。在網際網路金融的整個的民間融資過程當中,它的商業行為比我傳統行為要多得多,它是一個商式的運作,就涉及到商式主體的性質,法律關係的界定。不論現在目前狀況下,我們的證監會還有銀監會它的管理辦法沒有出臺之前,一定是按照原油的法律制度框架運作,不能觸犯原有的法律制度。最後祝我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在網際網路金融發展過程當中,利用這次機會,發展自己的中小企業,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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