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6月13日訊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指出,要取消4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p>
決定明確,取消不必要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為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和去産能中人員轉崗創造便利條件。2014年以來,國務院已先後分五批取消了272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本次再取消47項。至此,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職業資格達到319項,佔國務院部門設置職業資格總數的52%。
本次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9項,其中準入類8項,水準評價類1項,涉及招標、物業管理、價格鑒證等多個專業領域;技能人員職業資格38項,均為水準評價類,涉及林業、道路運輸、捲煙、機械製造、紡織、化工等領域。
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主動開展自我清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對照職業分類大典對現有準入類和水準評價類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進行全面清理,持續降低就業創業門檻。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産安全的職業,原則上要放寬市場準入。今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一律不得新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在繼續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同時,抓緊公佈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接受社會監督,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清單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要依法依規加強對職業資格設置和實施的監管,逐步構建國家職業資格框架體系,推動職業資格科學設置、規範運作、依法監管。在推進職業教育結構調整時,要更加突出以用為本,提升學生實踐能力,讓實際工作對職業技能的需求真正成為職業教育和選人用人的導向。
附:決定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
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4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現予公佈。
取消不必要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為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和去産能中人員轉崗創造便利條件。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主動開展自我清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對照職業分類大典對現有準入類和水準評價類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進行全面清理,持續降低就業創業門檻。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産安全的職業,原則上要放寬市場準入。水準評價類職業資格要真正市場化,不能影響就業創業。今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一律不得新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在繼續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同時,抓緊公佈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接受社會監督,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清單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要依法依規加強對職業資格設置和實施的監管,逐步構建國家職業資格框架體系,推動職業資格科學設置、規範運作、依法監管。在推進職業教育結構調整時,要更加突出以用為本,提升學生實踐能力,讓實際工作對職業技能的需求真正成為職業教育和選人用人的導向。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47項)
國務院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共計47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9項,其中準入類8項,水準評價類1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單位) | 資格類別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註 |
1 | 價格鑒證師 |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66號) | 取消 | |
2 | 招標師 |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9號) | 取消 | |
3 | 礦産儲量評估師 | 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礦産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3號) | 取消 | |
4 | 物業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 取消 | |
5 | 珠寶玉石品質檢驗師 | 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珠寶玉石品質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9號) | 取消 | |
6 | 棉花品質檢驗師 | 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棉花品質檢驗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70號) | 取消 | |
7 | 計量檢定員 | 質檢總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05號) | 取消 | 與註冊計量師合併實施 |
8 |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 | 中國地震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2號) | 取消 | |
9 |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 | 水利部 | 水準評價類 |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水建管〔2007〕83號) | 取消 | 作為一個專業納入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統籌實施 |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38項,均為水準評價類)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單位) | 資格類別 | 設定依據 | 處理 決定 |
小類 | 細類(職業) |
1 | 其他社會服務和居民生活服務人員 | 災害資訊員 | 民政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7增補本) | 取消 |
2 | 林業工程技術人員 | 花藝環境設計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3 | 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 安全防範設計評估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4 | 電影電視製作及舞臺專業人員 | 錄音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5 | 廢舊物資回收利用人員 | 輪胎翻修工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6 | 商品監督和市場管理人員 | 市場管理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7 | 河道、水庫管養人員 | 水域環境養護保潔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8 | 電子設備裝配調試人員 | 積體電路測試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9 | 電氣工程技術人員 | 照明設計師、霓虹燈製作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10 | 廣播電影電視工程技術人員 | 數字視頻合成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11 | 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人員 | 室內環境治理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6增補本) | 取消 |
12 | 編輯 | 網路編輯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5增補本) | 取消 |
13 | 採購人員 | 採購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14 | 其他飯店、旅遊及健身娛樂場所服務人員 | 水生哺乳動物馴養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5增補本) | 取消 |
15 | 檢驗人員 | 合成材料測試員、室內裝飾裝修品質檢驗員、玻璃分析檢驗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7增補本) | 取消 |
16 | 機泵操作人員 | 混凝土泵工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17 | 美術品製作人員 | 裝飾美工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18 | 廣播影視舞臺設備安裝調試及運作操作人員 | 音響師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19 | 日用機電産品維修人員 | 照相器材維修工、鐘錶維修工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0 | 物業管理人員 | 物業管理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1 | 旅遊及公共遊覽場所服務人員 | 插花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2 | 推銷、展銷人員 | 行銷師、服裝模特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3 | 水上運輸服務人員 | 港口客運員 | 交通運輸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4 | 公路道路運輸服務人員 | 汽車貨運理貨員 | 交通運輸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5 | 水産品加工人員 | 水産品原料處理工 | 農業部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6 | 人造板生産人員 | 人造板飾面工 | 國家林業局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7 | 原煙復烤人員 | 打葉復烤工、煙葉回潮工 | 國家煙草局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8 | 捲煙生産人員 | 煙葉制絲工、膨脹煙絲工、煙草薄片工、捲煙卷接工 | 國家煙草局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29 | 煙用醋酸纖維絲束濾棒製作人員 | 濾棒工 | 國家煙草局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0 | 其他機械製造加工人員 | 電焊條、焊絲製造工 |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1 | 五金製品製作裝配人員 | 鋁製品製作工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2 | 塑膠製品加工人員 | 塑膠製品配料工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3 | 搪瓷製品生産人員 | 搪瓷瓷釉製作工、搪瓷坯體製作工、搪瓷涂搪燒成工、搪瓷花版飾花工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4 | 日用機械電器製造裝配人員 | 空調器裝配工、電冰箱(櫃)裝配工、洗衣機裝配工、小型家用電器裝配工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5 | 印染人員 | 坯布檢查處理工 |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6 | 合成橡膠生産人員 | 順丁橡膠生産工、丁苯橡膠生産工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7 | 基本有機化工産品生産人員 | 環烴生産工、烴類衍生物生産工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38 | 化學纖維生産人員 | 濕紡原液製造工、紡絲凝固浴液配製工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 水準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 取消 |
(責任編輯:吳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