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文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運營風險管理
- 發佈時間:2016-04-05 15:34:19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網財經4月5日訊 近日銀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運營風險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境外業務經營發展環境和風險形勢的分析評估,充分認識境外業務的複雜性和特殊性。
該通知明確了境外運營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境外業務時,對於已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的國家或地區,主要運營責任應由境外分支機構承擔,相關業務應在滿足境內監管要求的基礎上更側重於滿足境外監管要求。
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貸款“三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加強對境外借款客戶的實地盡職調查,不得完全依賴第三方或借款企業提供的資訊;加強授信審批的審慎性,充分評估抵質押品和抵質押手續的合法合規性和可操作性;定期對授信項目進行貸後檢查,持續監測資金流向與用途,授信項目出現不符合授信條件和放款要求的情況時,應及時終止貸款後續資金的投放;加強債項與債務人的同時審核。
通知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境外機構管理,要求境外機構嚴格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規、監管規則、稅收、反洗錢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關注境外資源、勞務用工、宗教以及文化習俗等方面對業務開展可能造成的影響。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銀行業協會: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業務健康發展,防範境外業務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監管制度。本通知所指境外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以境外主體為客戶或交易對手,或者以境內主體為客戶或交易對手但風險敞口在境外的貸款、拆借、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信用證、融資租賃等授信類業務,黃金、外匯、衍生産品等交易類業務以及債權、股權等投資類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境外業務,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0〕45號)、《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銀監發〔2014〕40號)、《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銀監發〔2014〕54號)等相關監管規定,切實防範境外業務運營風險。
二、加強風險識別判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境外業務經營發展環境和風險形勢的分析評估,充分認識境外業務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加強對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形勢、金融市場走勢和金融監管環境的跟蹤研究。對已形成的損失或潛在的風險隱患,應及時識別發現,果斷採取風險緩釋和控制處置措施。
三、完善決策管理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業務發展速度和規模應與自身經營管理能力相匹配;應結合自身經營特點、比較優勢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境外業務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針對境外業務相對境內業務的特殊性,建立健全覆蓋各類境外業務流程的管理制度,由董事會或高管層審核批准並確保全行統一實施。
四、明確境外運營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境外業務時,對於已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的國家或地區,主要運營責任應由境外分支機構承擔,相關業務應在滿足境內監管要求的基礎上更側重於滿足境外監管要求;對於尚未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的國家或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業務,並由母公司承擔主要運營責任,相關業務應在滿足境外監管要求的基礎上更側重於滿足境內監管要求。
五、落實貸款“三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加強對境外借款客戶的實地盡職調查,不得完全依賴第三方或借款企業提供的資訊;加強授信審批的審慎性,充分評估抵質押品和抵質押手續的合法合規性和可操作性;定期對授信項目進行貸後檢查,持續監測資金流向與用途,授信項目出現不符合授信條件和放款要求的情況時,應及時終止貸款後續資金的投放;加強債項與債務人的同時審核。
六、加強統一授信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現對同一客戶或集團客戶的境內外統一授信;加強統一的客戶信用評級體系建設;強化大額授信集中度控制,鼓勵與國內外同業通過籌組銀團、開展分銷等方式有效分散國別、行業和客戶集中度風險。
七、審慎開展自營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規模和複雜程度,結合總體業務發展戰略、管理能力和能夠承擔的風險水準,審慎開展自營性境外投資類業務,充分考慮投資對象和項目風險、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金融形勢變化和市場波動帶來的潛在風險。
債權類投資不能完全依賴外部評級,應將債權類投資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對於屬於並表範圍的股權類投資應經董事會審議,並全面評估投資損失可能對銀行集團産生的影響。
八、加強國別風險防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境外授信、投資、代理行往來、設立境外機構、境外服務提供商提供外包服務等各個環節;強化國別風險限額管理和監測,合理認定不同擔保機構和擔保方式帶來的國別風險變化及轉移,確保國別風險準備金計提充足;將國別風險納入本行的壓力測試,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九、強化內控合規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強化境外業務的合規管理;加強境外業務授權管理,確保各項境外業務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強化對境外業務涉及的第三方外包服務商的資信和運營標準要求以及考核管理;嚴格執行跨境法律審查,防範境內外法律衝突風險,切實加強對境外業務外聘律師等仲介的管理。
十、完善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境外業務資訊系統的自動化程度,在滿足境外監管要求的條件下,實現境外業務流程的自動化管理、境外與境內資訊系統的實時對接與整合,以及境外業務數據和相關資訊向總行的及時報送,滿足境外業務發展和管理需求。對境外資訊不能與境內實時對接的區域,應審慎開展業務。
十一、強化崗位人員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強化境外機構的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輪崗制度,明確輪崗時間和具體安排;加強對重要崗位人員的離崗審計,嚴格對離崗審計發現問題的責任追究。
十二、加強內部審計糾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境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內部審計,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頻率,擴大內部審計覆蓋面,充實境外業務審計人員,做好審計外包管理。
十三、加大問責懲處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境外業務發現問題的整改、問責和懲處力度;建立境外業務重大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制定責任認定標準,責任落實到人,強化責任約束。
十四、加強境外機構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境外機構管理,要求境外機構嚴格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規、監管規則、稅收、反洗錢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關注境外資源、勞務用工、宗教以及文化習俗等方面對業務開展可能造成的影響。
十五、重視人才隊伍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打破內部機構間壁壘,發揮專業團隊在境外業務中的骨幹作用;強化集團化、全球化人才隊伍管理意識,加強專業境外人才培養,充實境外人才團隊,提高跨區域、跨機構的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十六、提升綜合金融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境外業務,應當發揮專業優勢,以客戶為中心,提供必要的金融諮詢服務,幫助企業完善項目管理、資金規劃和風險控制,降低違約風險;加強與保險業的合作,在充分考慮客戶和項目風險的基礎上,合理髮揮出口信用保險等政策性保險功能,積極引入境內外商業保險,提升“走出去”綜合金融服務水準。
十七、促進業務交流合作。銀行業協會應建立銀行間國別風險資訊研究與交流機制,促進銀行間優勢互補和業務協作,加強境外法律法規、經營環境、業務經驗和風險資訊的共用,嚴格做好內部資訊與輿情管理,積極探索新思路、新方法,不斷豐富和完善境外業務管理的手段和措施,保障境外業務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十八、強化市場準入監管。各級監管部門應依照法定職責,進一步做好境外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管,對於境外業務多次發生風險、嚴重危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運作的,應依法暫停其該類境外業務,並依法採取其他相應的監管措施。
十九、持續做好非現場監管。各級監管部門應依照法定職責,進一步做好境外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工作,將境外業務作為高管會談、董事會會談、監事會會談及外部審計會談的重要內容,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境外業務數據和向監管機構報送資訊的品質。
二十、繼續強化監督檢查。各級監管部門應依照法定職責,進一步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業務的監督檢查,督促存在問題的機構加強整改,對違規的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二十一、加強跨境監管合作。加強與相關境外監管當局的溝通與交流,通過簽訂監管合作協議、舉行雙邊監管磋商和監管聯席會議等形式加強跨境監管合作。
各銀監局如遇有重大風險問題,應及時向銀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