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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16城4月1日起試點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

  • 發佈時間:2016-02-04 12:33:38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中國網財經2月4日訊 據國家公安部網站消息,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在天津、包頭、長春、南京、寧波、馬鞍山、福州、吉安、青島、安陽、武漢、南寧、成都、黔東南、大理、寶雞等16個市(州)試點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

  公告原文如下:

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試點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8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在天津、包頭、長春、南京、寧波、馬鞍山、福州、吉安、青島、安陽、武漢、南寧、成都、黔東南、大理、寶雞等16個市(州)試點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學直考是指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的人員,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機動車,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技能,直接申請駕駛證考試。

  二、自學人員應當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的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條件,按規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後,方可學習場地駕駛和道路駕駛技能。

  三、隨車指導人員應當取得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五年以上,沒有吸食毒品記錄,未發生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員重傷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沒有記滿12分或者駕駛證被吊銷記錄,沒有違規隨車指導行為記錄。

  四、自學用車應為非營運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在自學直考申請地註冊登記,並加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後視鏡等安全輔助裝置,完成加裝後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自學用車應當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相關保險。

  五、自學人員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應當與隨車指導人員一同向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級車輛管理所領取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領取時,應當提交自學人員和隨車指導人員身份證明、隨車指導人員駕駛證、自學用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以及登記證書、行駛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憑證、加裝安全輔助裝置後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並交驗自學用車。符合條件的,車輛管理所免費發放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自學人員也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自行列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

  六、學車專用標識只允許簽注一名自學人員、一名隨車指導人員、一輛自學用車。每名隨車指導人員、每輛自學用車不得同時簽注于2個及2個以上學車專用標識。已經簽注過的隨車指導人員或者自學用車,需要培訓另一名自學人員的,自上次簽注之日起三個月後,方可重新領取學車專用標識。

  七、自學人員學習駕駛中,需要變更隨車指導人員、自學用車的,應當向原學車專用標識發放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重新領取。變更隨車指導人員的,新的隨車指導人員應當同時到場,並提供相關資料憑證;變更自學用車的,應當交驗自學用車,並提供相關資料憑證。符合條件的,車輛管理所重新發放學車專用標識,收回原學車專用標識。自學人員學習駕駛中,學車專用標識遺失、損毀的,應當向原學車專用標識發放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

  八、自學人員、隨車指導人員或者自學用車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學申請,自學人員、隨車指導人員或者自學用車不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車輛管理所應當登出並收回學車專用標識。未收回學車專用標識的,應當公告作廢。

  九、自學人員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技能,應當攜帶學習駕駛證明,在車身前後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使用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自學用車,在簽注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正在學習駕駛的自學用車不得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自學用車暫不用於學習駕駛而上道路行駛時,應當去除學車專用標識。

  十、自學人員登出學車專用標識後,可以選擇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駕駛。已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駕駛的人員,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請轉為自學駕駛。

  十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保障安全、減少對交通影響的前提下,指定學習駕駛的路線、時間,在允許學習駕駛的路段起點、終點及沿途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學校和醫院周邊道路不得作為學習駕駛路線。0時至5時、道路交通高峰時段不得作為學習駕駛時間。

  十二、隨車指導人員應當參照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內容和學時要求,指導自學人員學習,真實記錄學習過程,監督自學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通行規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隨車指導人員不得利用自學用車從事經營性駕駛教學活動。

  十三、自學人員在具備資格的人員隨車指導下,使用符合規定的自學用車學習駕駛時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隨車指導人員予以處罰。

  自學人員有未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超過有效期、由不符合規定的人員隨車指導等違反規定行為之一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對自學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屬於將機動車交由自學人員駕駛的,對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隨車指導人員利用自學用車從事經營性駕駛教學活動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由車輛管理所登出並收回學車專用標識。

  十四、自學人員在具備資格的人員隨車指導下,使用符合規定的自學用車學習駕駛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隨車指導人員承擔責任。但自學人員在無具備資格人員隨車指導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擔責任。

  自學人員在不通行社會車輛、不屬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學習駕駛發生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自學人員按照本公告相關要求,學習駕駛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理賠。

  十六、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條件的自學人員,可以向學車專用標識發放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考試合格的,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十七、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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